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
裁量標準》的通知
豫建法〔2017〕16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廳機關有關處室、執法監督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根據《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領辦〔2017〕6號)要求,結合近兩年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我廳組織有關人員對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裁量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全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參照本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二、本裁量標準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中,劃分“輕微、一般、嚴重”三個等次的,除“輕微”和“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和處罰標準中的“以下”不含本數外,其他均含本數;劃分“一般、嚴重”二個等次的,除“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和處罰標準中的 “以下”不含本數外,其他均含本數。
三、建筑管理類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凡以“涉案工程面積”為標準劃分輕微、一般、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的不適用于市政工程項目。市政工程項目輕微、一般、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分別依據項目規模屬于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大型工程的標準劃分。“涉案工程面積”一般是指存在違法事實的單體工程面積。
四、本裁量標準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10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五、關于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的處罰,其裁量標準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建法〔2011〕6號)執行。
六、在城市執法體制改革中劃轉的涉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的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仍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裁量標準執行。
七、本裁量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八、本裁量標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豫建法〔2012〕8號)和《關于公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內容的通知》(豫建法〔2015〕15號)同時廢止。
各地在執行本裁量標準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省廳法規處聯系。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請從廳門戶網站“文件通知”欄目下載(網址:http://www.hnjs.gov.cn)
2017年8月23日
主辦: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 網員服務熱線:0371-68085711 傳真:0371-68085711
CopyRight ? 2014-2016 m.ahnjaewook.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備11017959號-1
豫公網安備 41010702002276號 建議使用IE9或以上瀏覽器瀏覽河南建設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