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做好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2017年度
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報告及自然資源
國有資產報告試點工作的通知
豫建財〔2018〕6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報告及自然資源國有資產報告試點工作,加強對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確保編報范圍、編報內容和填報口徑相統一,現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報告及自然資源國有資產報告試點工作的通知》(豫財資〔2018〕6號)、《河南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報告及自然資源國有資產報告試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財資〔2018〕8號),結合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實際情況,現就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2017年度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報告及自然資源國有資產報告試點工作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編報說明
(一)公共基礎設施情況表(城市基礎設施)
1. 填報范圍
市政道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城市環衛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公園綠地、城市防汛物資儲備。
2. 計價方法
(1)市政道路設施按已竣工決算并且移交的工程賬面價值進行計價,無歷史成本資料的比對類似投資規模工程自行估價。
(2)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按照賬面價值進行計價。
(3)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按賬面價值進行計價,無歷史成本資料的按照類似投資規模工程評估價值進行計價。
(4)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按賬面價值計價,無歷史成本資料的按照重置成本法進行計價。
(5)城市環衛設施按照賬面價值進行計價,即按照該項環衛設施建設(含分期建設)或購置(含分批購置)總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計價。
(6)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按照工程移交時工程建設方提供的項目竣工決算數為資產價值。
(7)公共綠地按賬面價值進行計價,無歷史成本資料的按照220元/平方米(不含征地費用)的價格進行計價。對于主要依靠天然形成的公園綠地等,按照22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計價。
(8)城市防汛物資儲備按賬面價值進行計價,無歷史成本資料的按現價執行。
3. 指標解釋
(1)市政道路設施
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由車行道和人行道等組成(只統計路面寬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種鋪裝道路,包括開放型工業區和住宅區道路在內)。按照交通功能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街坊路。
其中:
快速路:指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機動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
主干路:指以交通功能為主,與城市各區和與國道、省道相同的交通干路(分幅行駛)。
次干路:指以區域性交通功能為主,兼有服務功能,與城市主干路組成道路網,廣泛連接城市各區與集散主干道交通的交通干路。
支路:指以服務功能為主,連接次干路與街坊路的道路(包括開放型工業區與住宅區道路在內)。
街坊路:即胡同里弄路。指以服務功能為主,滿足居民出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為主的道路。
公共汽車停車站點:指為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提供服務的站點、庫場及其附屬設施。
公共停車場:指政府投資建設供車輛停放的場所。
(2)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指采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
其中:
地鐵(或輕軌):在全封閉或部分封閉線路上運行的中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其他:除地鐵、輕軌以外的城市內的軌道交通。
(3)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
其中:
管道:本表中的管道分為排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
排水管道:指匯集和排放污水、廢水的管渠及其附屬設施所組成的系統。包括干管、支管以及通往處理廠的管道,無論修建在街道上或其它任何地方,只要是起排水作用的管道,都應作為排水管道統計。
再生水管道:指用于輸送再生水的管道。
再生水:本表中的再生水是指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并經管網輸送到固定使用地點,可以進行使用的水,統稱再生水。
泵站:本表中的泵站指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和再生水泵站。
污泥處理:對污泥進行濃縮、脫水、穩定、干化或焚燒等無害化加工過程。工藝包含好氧堆肥、深度脫水、干化、焚燒等工藝。
污泥處置:污泥處理完后污泥的最終利用途徑,一般有土地利用、衛生填埋、建材原料等。
(4)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指取水設施、自來水廠、供水管網、泵站。
(5)城市環衛設施
包含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餐廚處理廠、建筑垃圾處理廠、糞便處理廠、生活垃圾收轉運設施(轉運站、收集點)、廢物箱、公共廁所。
(6)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價值含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關心、燈具、工作井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7)公共綠地
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8)城市防汛物資儲備
指城市內澇緊急防汛用的移動泵車、自吊車、自卸車、貨車、多功能車、防汛車輛、大燈車、大發電機車、大小吸水泵車、防爆燈、安全標識牌、水泥、大砂、石子等其他物資。
(二)公共租賃住房資產
1. 填報范圍
列入河南省公租房建設計劃和臺賬,并且在2017年底前已竣工決算的公租房項目。
2. 計價方法
政府投資公租房投資和價值均按照竣工決算數據計價,對非政府投資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的公租房,政府未實際出資而只提供政策優惠,項目總投資額可按照歷史成本進行計價,若歷史成本不清可按照公允價值計價。
3. 指標解釋
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可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軌運行,統稱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資產報告按公歷年度編制。表內“期末數”指標按2017年底有關累計指標填列;表內“期初數”指標根據2016年底有關累計指標填列;表內“增加數”指標按本年新增累計數填列;表內“減少數”指標按本年減少累計數填列。填報不涉及“限價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資產
1. 填報范圍
列入河南省經適房建設計劃和臺賬、已于2017年底前竣工決算、但尚未出售的經濟房項目。
2. 計價方法
經濟適用房項目總投資額可按照歷史成本進行計價,若歷史成本不清可按照公允價值計價。
3. 指標解釋
經濟適用住房(未出售):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但尚未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房滿5年可轉讓,但應按照規定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具有優先回購權。
政府資產報告按公歷年度編制。表內“期末數”指標按2017年底有關累計指標填列;表內“期初數”指標根據2016年底有關累計指標填列;表內“增加數”指標按本年新增累計數填列;表內“減少數”指標按本年減少累計數填列。填報不涉及“限價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四)受托代理資產情況表(住房公積金項目)
1. 計價方法
本報表填繳存余額。
2. 指標解釋
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報送要求
公共基礎設施由負責公共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按照財務主管或行政隸屬,逐級上報。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按照財務主管或行政隸屬,逐級上報。住房公積金按照財務主管或行政隸屬,逐級上報。
三、工作聯系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資產報表編報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系,對口聯系電話如下:
計劃財務處 莊欠建 0371-68080820
城市建設處 韓興陽 0371-68080856(城市基礎設施)
住房保障處 高鵬 0371-68080767(保障性住房)
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于瀟 0371-68080669(住房公積金)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