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推進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建秩序、強自律、重服務、促發展的意見(2020)》的通知
豫建監協〔2020〕31號
各自律小組及成員單位:
《關于推進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建秩序、強自律、重服務、促發展的意見》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推進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建秩序、強自律、重服務、促發展的意見(2020)
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誠信自律委員會
(協會代章)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關于推進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建秩序、強自律、重服務、促發展的意見(2020)
為保障《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誠信自律活動實施方案》(豫建監協〔2017〕2號)有效實施,通過建立規范監理行為,提升監理水平與形象的新秩序,運用“重點關照”和“差異化管理”等手段,強化誠信自律各項措施的落實,進一步提升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服務質量,確保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規范、有序、高質量發展。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了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誠信自律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推進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建秩序、強自律、重服務、促發展的意見(2020)》。
第一條 所有在豫開展監理業務的建設監理企業,根據企業注冊地和項目所在地的雙軌原則,均應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所在地誠信自律小組的活動中,接受所在地誠信自律小組的自律監督。
第二條 項目投標過程中,投標企業應參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和《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費計費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監理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不合理的低價競爭,不得通過惡意投訴舉報、誣告詆毀等方式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第三條 在項目投標期間,各自律小組對認定為根本無法滿足全面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理職責,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費用支出的最高投標限價的招標項目,以及附含嚴重不合理評標辦法、引導潛在投標人進行惡意低價競爭的招標項目發出風險警示,提示監理企業審慎投標。
任何監理企業如果不顧風險警示,在警示的風險未消除的前提下執意投標,自律小組可以公開通報,也可提請自律委員會公開通報。該項目的中標監理企業列入誠信自律負面清單,該項目列為誠信自律重點關注清單。
所有投標的監理企業,均有權利將開標公布的投標報價反饋到所屬的誠信自律小組。小組認為該投標報價將嚴重影響現場監理服務質量,弱化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等正常監理工作,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履行監理職責,破壞了所在地區競爭秩序和自律局面,有權約見當事企業負責人,了解情況并聽取解釋,經小組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報誠信自律委員會。
第四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收到誠信自律小組的書面意見,根據《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誠信自律公約》的規定,啟動相關核實程序,對通過降低監理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減少服務內容進行惡意低價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監理企業進行自律懲戒。
第五條 對于違反《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誠信自律公約》的有關監理企業、分支機構和監理從業人員,河南省建設監理協會協同或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所屬項目現場的監理履職情況進行重點和有針對性的檢查,對其違法違規、監理服務不符合規范和標準要求、標后履約不到位的行為進行通報和處罰。
第六條 在豫開展監理業務的外省非會員監理企業,如果違反誠信自律要求和約定,協會將向其注冊地的省級行業協會發函,通報其在豫違反自律要求和約定的行為,建議其注冊地的省級行業協會對其會員進行約束或給予負面評價。
第七條 誠信自律小組應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提高小組的凝聚力,建立通暢的溝通和討論渠道,充分發揮自由討論、民主協商、組長集中的決策機制,組內成員企業應繆力同心,團結一致,共同維護好、發展好、建設好所在地區的市場競爭秩序,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提供優質專業的監理咨詢服務。
第八條 自律小組之間,可以建立組長聯席制度,組織橫向的聯系和溝通,共享相關信息和經驗,共商跨組事宜的解決機制。
第九條 進一步加強“分組自律,區域自治,共治共享”的架構格局,在全省監理行業形成全員宣傳自律、全員參與自律、全員監督自律的自律工作新局面,形成現場監理服務質量有效保證,質量安全監理工作持續加強,競爭環境良性改善的新秩序。
第十條 自律小組要研究自律工作中新情況、新問題,總結誠信自律工作的良好經驗和成效,收集、匯總、整理和分析屬地監理服務價格信息,形成歷史數據資料。
誠信自律工作小組可以參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和《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費計費規則》,結合當地主要工程項目的概況、監理服務內容、人員配備情況、價格計算方式以及中標價格等數據,發布全面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理職責,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的監理成本價格,供市場主體參考。
第十一條 違反自律要求和約定的懲戒措施包括:1.公開通報;2.列入自律負面清單;3.取消評優評先的資格;4.按照章程程序,向理事會提議取消或降低企業在理事會的職級。5.按照章程程序,向理事會提議限制或暫停會員服務。
誠信自律小組僅可以行使第1、2項懲戒措施,誠信自律委員會可以行使所有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對懲戒措施有異議,可以向誠信自律委員會書面反映,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包括維持原措施、撤銷原措施、重新作出新的措施。復議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建設監理行業誠信自律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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