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程
建設領域信息公開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1〕16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廳機關相關處室、廳直屬單位:
根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開制度》,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程
建設領域信息公開制度
為推進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著重解決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開不規范、不透明,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設領域信用缺失等問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央紀委《關于轉發〈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中紀發〔2011〕16號)》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豫建〔2011〕144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及時公布項目信息。除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其余均應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公開。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開的內容,是指依據《實施方案》附件1、附件2的《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目錄(試行)》、《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目錄(試行)》應公開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的范圍為2010年1月1日以來政府投資或者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項目從業單位及項目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第四條 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布平臺為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www.hnjs.gov.cn)“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
第五條 廳推進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協調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開工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房地產業主管部門、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照“誰審批、誰發布;誰主管、誰發布;誰監管,誰發布”的原則,負責工程建設領域相關信息的采集、制作發布、公開和共享服務工作。
第六條 屬于公開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傳到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項目信息公開專欄對應的子欄目內。每旬上報一次,每月的1日、11日、21日為信息上報時間,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有關部門須在規定時間之前上報相關信息。對于需要立即面向社會公開的項目信息應實時報送、實時更新。暫不能做到按時報送、更新的,最遲不能超過自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于公開范圍的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業務處室按照信用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將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鏈接到“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信用信息公開專欄對應的子欄目內。
第七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實施方案》有關要求,落實分管領導、實施責任單位及熟悉本級、本部門工作,能夠準確、及時采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的相關信息的信息聯絡員,從組織機構上保證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
第八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息聯絡員應及時對需主動公開的工程建設項目信息進行匯總,并向部門負責人提出公開申請,報分管領導審定,核準后在“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后臺進行信息發布。
第九條 關于項目審批信息公開
項目審批、核準信息由審批部門收集、審核和發布。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信息由規劃部門發布;施工許可審批信息由建設主管部門發布;保障性住房項目年度建設計劃信息由住房保障部門發布。
第十條 關于項目建設管理信息公開
項目基本建設管理信息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發布。
(一)項目基本信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信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信息、施工管理信息、規劃條件變更信息、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信息)由規劃部門發布。
(二)招標投標信息由招投標監管部門發布。
(三)重大設計變更由設計部門發布。
(四)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設主管部門發布。
(五)合同履約信息由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發布。
(六)質量安全檢查信息由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提供,建設主管部門發布。
(七)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信息由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發布。
(八)竣工驗收信息由建設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一條 關于項目從業單位和項目主要從業人員信息公開
項目從業單位信息和項目主要從業人員信息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發布。良好行為信息中的榮譽證書應為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頒發的證書。不良行為信息由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省直管縣享受省轄市權限,下同)。
第十二條 關于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公開
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相關的企業基本信息、資質信息、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項目業績信息、信用評價信息、良好行為記錄等信息由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于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三條 關于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公開
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相關的人員基本信息、執業資格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由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于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工作應納入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各級監察部門負責制定相應的考核評價辦法,對各有關部門信息采集、審核、發布、更新的時限性、準確性、完整性定期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上級推進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在省廳網站“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中公示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進行指導完善;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活動中,不履行公開承諾的內容或不依照公開規定的程序辦理的,由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糾正。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執行《實施方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不及時準確公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違反項目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立舉報投訴機制,明確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監察部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室為受理機構,省廳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0371—68080870),接聽受理各類舉報事項,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廳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