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監察廳
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串(圍)標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暫行規定》的 通 知
豫建〔2011〕17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委)、監察局等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防止和遏制串(圍)標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建設工程實際,制定了《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招標串(圍)標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
串(圍)標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嚴厲打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串(圍)標行為,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遏制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現象,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關于監察機關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法違紀案件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監發〔2008〕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調查及處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串(圍)標行為,是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及其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發生的串標圍標行為的調查及處理應當遵循準確、及時、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串(圍)標的行為:
(一)招標人或招標人授意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某一個或幾個投標人的資質、規模、業績等特點,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進行授意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直接與投標人商定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的;
(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向特定投標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泄露評標委員會名單或標底的;
(四)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評審或開標前開啟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并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更改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在實行網上招投標管理系統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投標人串通后臺管理機構或軟件開發公司于開標前解密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的;
(五)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授意審查委員會成員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促使某一投標人中標的;
(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行政監管部門、資格評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認定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其他串(圍)標的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投標人之間串(圍)標的行為:
(一)借用他人資質進行多重身份投標,報名時不同的兩家(或兩家以上)投標人出現相同聯系人的;
(二)開標前已有反映,開標后發現各投標人的報價等與反映情況相吻合的;
(三)同一投標人攜帶兩家及以上企業資料參與投標報名,或者代替其他投標人提交和領取招投標相關資料的,或者同時為兩家投標人開標唱標的;
(四)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聯合采取行動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及其它材料等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錯漏之處非正常一致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來源于同一投標人或同一賬戶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雷同的;
(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及利潤的價格構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報價組成出現非正常一致,或呈規律性變化的;
(十一)運用計算機硬件特征碼識別技術、標書編制系統軟證書識別技術、標書編制系統與計價軟件特征碼關聯識別技術,發現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計算機的;通過電子評標系統雷同性分析技術,發現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之間存在非正常雷同現象的;通過電子評標系統不平衡報價分析技術,發現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之間存在過高報價或過低報價雷同的;
(十二)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或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
(十三)屬于同一法人組織、集團公司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在投標中采取協同行動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行政監管部門、資格評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認定的投標人之間其他串(圍)標的行為。
第七條 在資格評審和評標中發現的疑似串(圍)標行為,由資格評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認定,寫出串(圍)標行為認定報告并簽字;在招標備案管理、過程監督、受理投訴舉報、合同履行評估等環節和時機發現的疑似串(圍)標行為,由招投標監管部門負責調查認定,必要時可書面上報當地監察機關,實施聯合調查認定。
第八條 在投標報名、資格評審、投標、開標中被認定為串(圍)標的,取消其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合格投標人少于三家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在評標過程中被認定為串(圍)標的,取消其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并由評標委員會依法確定是否重新組織招標;中標人被認定有串(圍)標行為的,中標無效,招標人應在未參與串(圍)標的中標候選人中依照排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均有串(圍)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中標人有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或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串(圍)標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招投標監管部門在查處串(圍)標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線索的,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違紀行為有關的證據,并及時將有關線索和證據移送當地監察機關,需要協助監察機關調查的,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中有串(圍)標行為的,可以將有關情況及材料移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對招標投標中串(圍)標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符合十部委頒布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在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公告的串(圍)標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考核認定、投標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串(圍)標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理、記錄、公告、移送等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及裝飾裝修、機電設備安裝等專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