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執法
案件查處辦理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2〕41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加強依法行政,促進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省廳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執法案件查處辦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配合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行政執法案件查處辦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依法行政,進一步明確職責,建立健全廳機關行政執法工作運行機制,促進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行政處罰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立案查處和督辦各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違法、違規案件,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違法、違規案件,是指: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有關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二)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程中違法、違規案件。
第三條 下列案件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立案查處:
(一)涉及本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嚴重違法、違規的案件;
(二)上級督辦、轉辦或交辦的案件;
(三)平級部門移送或下級部門上報的案件;
(四)跨區域的大案和對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五)省直管工程的案件;
(六)省級綜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
(七)其他需要由總隊直接查處的案件。
第四條 廳機關各處室及廳屬各有關單位在日常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工作中,對經初步調查了解違法、違規事實基本清楚的案件,或收到的舉報、投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違法、違規案件,報廳主管領導和總隊長批準,移交總隊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處理建議,由廳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省轄市、縣(市)依法查處的案件中,凡涉及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能(如涉及對我廳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或個人處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資格等級和吊銷資質、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應依法移交省廳實施。由總隊會同廳機關相關處室研究,由廳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條 總隊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案件,經總隊長批準,可以轉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并負責督辦結案。
第七條 總隊在查處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違法、違規案件時,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請有關處室和廳有關單位參加聯合辦案,相關處室和單位應當配合和支持。
第八條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驟實施行政處罰并使用相應文書:
(一)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總隊綜合處應及時查明案件來源及有關情況,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記表》,按程序報批并轉總隊相關處室辦理。
(二)立案。總隊承辦處室通過初步調查了解,認為應當進入立案程序繼續處理的,應制作《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經總隊領導會議研究,由總隊長審批。
對于應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應制作《案件移送單》,經總隊長批準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
對于不予立案的案件,總隊承辦處室應該寫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經總隊領導會議研究后,應當在《案件登記表》備注欄中注明“不予立案”。
對已立案的案件給予撤銷的,總隊承辦處室制作《撤銷案件審批表》,列明案由、當事人、基本案情、撤案理由和建議,經總隊領導會議研究后,由總隊長審批撤案。
(三)調查取證。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制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執法文書。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批準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案件經調查,違法行為已經查清,證據已收集充分的,主辦人員應向處長提出終結調查的建議和處理意見。處長認為案件事實尚未查清、證據尚不充分的,應當要求主辦人員補充調查,并明確時限。
案件調查結束后,由案件承辦人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送廳法規處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提交案審會審查。
(四)召開廳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會)案件審查會議,由總隊提出案件處罰和處理建議,案審會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并制作《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委員會重大案件集體研究決定記要》,所有到會的案審會成員應簽名。
(五)告知。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力。當事人要求申辯的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屬于聽證范圍的案件,應當履行聽證程序。
(六)審批。制作《案件處理審批表》,報主管處長和分管副總隊長審核、簽字,并報總隊長審核后,報廳主管領導審批。
(七)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查處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違法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的,制作《案件處理決定書》。
(八)送達。制作《送達回證》,依法送達當事人。
(九)執行。廳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總隊負責執行。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依法申請同級人民政府強制執行。
(十)結案。執行完畢,制作《案件結案審批表》,主管領導審批結案。
(十一)備案。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報省政府法制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制機構備案。
(十二)立卷歸檔。承辦人應依照立卷、歸檔的要求,制作《卷內文書目錄》,進行立卷、歸檔。
第九條 查處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政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根據情況制作《行政執法督查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總隊領導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報廳主管領導審批執行。
第十條 轉辦或督辦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案件,應及時督促辦結。
第十一條 署名舉報、投訴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違法案件,應由辦理部門在案件結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署名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總隊、各處室、各單位在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監察、檢察或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建立一案一檔制度(一案涉及多個違法主體的,實行一案多卷),案件終結后的檔案資料應整理完整并移交綜合處專人妥善保存,不得遺失或擅自銷毀。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