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
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
豫建財〔2012〕15號
廳直屬各單位,廳所屬各社會團體: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要求,現就加強和規范我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通知如下: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廳直屬事業單位、廳直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廳所屬社會團體。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單位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法定代表人。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1.廳直屬事業單位和所屬社會團體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資產管理、使用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或所辦經濟實體財務收支以及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2.廳直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實施:
1.廳直屬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根據各單位財務管理情況,每年由廳計劃財務處組織,抽取部分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抽取范圍為30%。因單位主要領導干部或法定代表人職務變動或者退休,由廳人事教育處和計劃財務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其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2.廳所屬社會團體年度資金收支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每年審計一次;年度資金收支在50(含50萬元)-100萬元的兩年審計一次;年度資金收支在50萬元以下的三年審計一次。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退休、調離等工作崗位變動時,按照國家規定由廳人事教育處、計劃財務處、紀檢監察室組織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報告要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廳紀檢監察室對審計查出的領導干部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