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工作方案》,現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工作方案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省委、省政府將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作為2011年帶動全局的八項關鍵舉措之一。為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確保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專項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個重在”(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實踐要領,以解決城市中低收入群眾住房困難為根本出發點,按照廣覆蓋、多途徑、保基本的原則,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放在突出位置,積極發展廉租住房,穩步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搞好限價房試點,逐步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問題,建立完善符合我省實際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確保全面實現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項工作目標。
二、工作目標
2011年全省新開工各類保障性住房42.09萬套,竣工22萬套,投入建設資金364億元。
1.開工建設廉租住房10萬套,竣工6萬套,完成投資70億元。
2.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6萬套,竣工4萬套,完成投資68億元。
3.完成棚戶區拆遷13.1萬戶。開工建設棚戶區安置住房14.49萬套,竣工10萬套,完成投資168億元。
4.開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9萬套,竣工2萬套,完成投資58億元。
各地在確保實現省確定的總體目標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調整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結構,統籌推進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
三、主要任務
(一)突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政府通過集中新建、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配建、產業集聚區配套建設、市場租賃等多種模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采取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補貼租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支持用工集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社會機構等投資主體采取市場化模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把產業集聚區和開發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重點,以滿足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過渡性住房需求。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價格應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盡快出臺《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加強對全省公共租賃住房發展工作的指導。
(二)大力實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重點推進鐵路系統棚戶區、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及工礦棚戶區的改造工作。堅持市場化運作,鼓勵以開發方式實施棚戶區改造;對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由城市政府或棚戶區所屬工礦企業牽頭實施改造,改造資金主要通過工礦企業自籌、個人出資及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省級財政實行以獎代補給予支持,棚戶區所在省轄市、縣(市、區)也要安排資金給予補助。
(三)積極推進廉租住房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堅持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相結合,嚴格執行套型面積標準,優化戶型設計,努力做到經濟性與功能性有機統一。增加省轄市本級建設規模,并從便利居民生活出發,合理確定區位布局。可繼續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舉的路子。
(四)穩步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套型面積標準,優化設計,完善功能,控制價格,提高品質。嚴格執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規范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四、方法步驟
(一)分解任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與省轄市政府溝通,做好目標任務分解工作。召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省轄市政府向省政府遞交目標責任書并具體負責組織落實。
(二)落實項目。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聯審聯批,盡快完善建設手續,確保項目及時落地。1.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1)2011年4月底前,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統一協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審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使用政府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
(2)2011年5月底前,省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完畢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2011年6月底前,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完成前期工作。
(4)2011年9月底前,項目100%開工建設。
(5)2011年12月底前,項目完成實物工作量的50%以上。
2.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1)拆遷補償安置。2011年4月底前,落實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完成項目實施方案制定、立項、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取得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等前期工作。2011年6月底前,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工作,組織實施拆遷。2011年9月底前,完成拆遷補償款發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2)安置用房建設。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用房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工程建設報建。2011年9月底前,項目100%開工建設。2011年12月底前,項目完成總工程量的50%以上。
(三)考核驗收。省政府分別于6月底和12月底對各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進行檢查考評,對年度考核驗收優秀的省轄市政府進行表彰,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省轄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年終考評結果作為下年度分配省級配套、獎補資金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的依據之一。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供應。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也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引導規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單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計劃指標,并提前組織開展農用地轉用、征收報批工作,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嚴格土地供應時序,優先供應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未完成供應計劃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增加或變相增加容積率。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要按照不低于規劃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把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依據,列入土地出讓合同。
(二)資金支持。各級財政要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廉租住房出售收入要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提取比例。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社會資金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納入政府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優惠政策。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可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有條件的省轄市要積極申報,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擴大與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平臺的合作,建立信貸資金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長效機制。
(三)稅費優惠。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適當減免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入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經營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經營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執行。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稅費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規定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按照國務院“省級政府負總責,市縣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省政府將對保障性安居工程推進不力的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問責。各級政府要將保障性安居工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人員,并健全完善目標考核責任制度。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對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指導和協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督促規劃建設手續辦理和工程建設進度,強化質量管理,牽頭考核驗收;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積極爭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補助資金支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情況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監督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優惠政策落實;省財政廳負責積極爭取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籌措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并督促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配套資金;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計劃,加快項目用地審批;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協調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貸支持力度。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及時下達中央和地方財政性資金的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并切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稽查和監管。
(二)加強工作督導。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目標管理,并細化到每一個項目。省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責任部門要從土地供應、前期手續辦理、建設資金落實、工程進度等方面制定分階段目標,細化到月,責任到人,形成流程圖表,作為項目推進和督查檢查的依據。各省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計劃、投資、選址等有關情況要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分工,分別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督查檢查工作方案,確定工作重點,采取定期督查和檢查暗訪等方式,對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解決工作推進中出現的問題,對政策不落實、建設進度滯后、租售管理不力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三)強化管理服務。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科學選址,與商品住房開發均衡布局,統籌規劃建設交通、教育、醫療、通信、商業等公共服務和社區服務設施。要認真執行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強化質量監管,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要健全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準入、配租、退出管理機制,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通過當地主要媒體或采取其他方式,對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實行“三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房源落實和分配公平、公正。要加強社區管理,健全基層組織,完善基層管理功能,通過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四)加強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要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等方式,切實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法律監督。邀請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參與,積極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獻計獻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監督作用,在新聞媒體開辟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題欄目,大力宣傳住房保障政策和工作動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意見,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明確時間節點,抓好工作落實。實施意見于4月底前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
附件:河南省2011年住房保障目標任務分配計劃
附件
2011年住房保障目標任務分配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