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1年河南省糾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違法違規
問題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建〔2011〕84號
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轄市人民政府糾風辦,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2011年河南省糾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違法違規問題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2011年河南省糾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違法違規問題工作實施意見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政府糾風辦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城鎮化進程,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和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和八屆省紀委六次全會工作部署,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糾風辦《關于2011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1號),經研究,提出今年全省糾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違法違規問題工作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嚴格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和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精神,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規范征收與補償行為,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堅決糾正和查處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集中精力化解拆遷信訪遺留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應急預案,促進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房屋征收體制,健全房屋征收機構。要抓緊按照《條例》規定的房屋征收體制,確定或組建作為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各地在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前,先由各市、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暫履行房屋征收部門的職責,負責已頒發拆遷許可證、在拆項目的監督管理,做好《條例》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老《條例》)的銜接工作,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連續性,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二)規范房屋征收程序,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確保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執行。要根據《條例》精神,加快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并明確相關程序。通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房屋征收項目可能發生或存在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提前做好糾紛、矛盾的預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消除矛盾和風險。
(三)做好新老《條例》銜接工作,確保平穩過渡。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經核發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老《條例》的規定執行,但不得進行行政強制拆遷。要認真做好《條例》實施前的管理工作,既要堅持按老《條例》規定的程序、拆遷資格、續期辦法進行補償安置,也要考慮到與《條例》的平穩過渡。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電、供氣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嚴禁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四)妥善處理房屋拆遷信訪遺留問題。繼續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組織人員對目前尚未化解和仍未息訪的信訪案件認真進行梳理,建立臺賬。對尚未化解的,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采取有力措施,盡快化解。對經多方做工作仍未化解或不息訪并有赴京到省上訪傾向的,要提前做好穩控工作,落實穩控責任,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出現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及惡性突發事件。對今后一段時期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分析研判,做好應急預案。密切關注新聞媒體的報道,及時發現、處置敏感問題和群體性上訪苗頭,防止事態蔓延發展。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認真組織學習,廣泛宣傳《條例》?!稐l例》對原房屋拆遷制度做出重大調整,廢除了拆遷許可、行政強制拆遷等制度,將房屋征收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方面,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征收主體,明確了征收補償的程序和標準確定的依據,充實和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各地要從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宣傳貫徹《條例》精神,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規范征收與補償行為,認真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要努力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推動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管理。貫徹實施《條例》,是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自覺把貫徹實施《條例》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按照《條例》要求,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分解工作任務,制定工作目標,真正擔負起協調、組織、監督和檢查的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辦法,保證《條例》的貫徹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落實責任分工,強化責任追究。各地房屋征收部門要盡快協調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就房屋征收工作的相關程序、審批要件等做出規定并嚴格執行。各級糾風部門要積極會同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監管檢查,嚴肅查處先征收后補償、違背群眾意愿犧牲群眾利益不顧實際的大拆大建等問題。堅決糾正和查處采取暴力、威脅或者斷水、斷電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和利用職務之便截留、挪用、克扣補償資金等錯誤行為。對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要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條例》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征收引發惡性案件和嚴重群體性事件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