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過渡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承包
工程范圍等問題的通知
豫建建〔2015〕48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過渡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確保《規定》、《標準》的順利實施,現對過渡期內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過渡期資質證書換證工作
《實施意見》規定,自《規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對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標準》和《實施意見》,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規定》、《標準》和《實施意見》,明確職責權限,領會掌握內容、標準和要求,研究實施辦法,督導企業按照《標準》要求進行自查,對不滿足《標準》要求的指標抓緊進行補充完善,避免不能按時換證而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確保順利過渡。
二、過渡期內企業承包工程范圍的界定
《標準》實施后,按原標準取得的部分資質被取消和合并。為不影響這些資質企業在過渡期內的正常經營,根據《實施意見》,對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承包工程范圍進行如下細化界定:
(一)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按照《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被合并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照《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1)按原標準取得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及等級對應的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別按《標準》中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2)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電子工程專業承包一、二級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對應的一、二級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電子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的企業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3)按原標準取得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通航設備安裝工程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4)按原標準取得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不分等級資質的企業,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2.按原標準取得被并入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高聳構筑物工程、電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壩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爐窯工程、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管道工程、火電設備安裝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仍可在其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其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自《實施意見》施行之日起,可按類別和等級承攬以上相應工程。其中,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的車站建筑。
企業可以承擔工程性質與既有資質類別相應的拆除作業工程。
3.按原標準取得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幕墻工程、消防設施工程一級和二級資質的企業,按《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按原標準取得以上三個類別的三級資質的企業,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4.按原標準取得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交通安全設施分項、通信系統工程分項、監控系統工程分項、收費系統工程分項和通信、監控、收費綜合系統工程分項資質的企業,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5.按原標準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6.按原標準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二級、三級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7.按原標準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施工勞務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勞務作業,不再劃分類別和等級。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在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8.取得省頒標準的資質企業,在過渡期內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待相關資質的標準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后實施。
9.按原標準取得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等7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專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再作資質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專業工程分包時,應將上述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一定技術實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承擔。
(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相應工程范圍的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省廳建筑管理處聯系。
聯系電話:0371—68080835。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