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
過渡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有關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5〕5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省廳《關于過渡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承包工程范圍等問題的通知》(豫建建〔2015〕48號)、《河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暨資質標準實施細則》(豫建建〔2015〕49號)等規定,為更好的服務企業,結合我省實際,確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現將過渡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需在過渡期內按原標準相關指標審查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等8類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等8類專業承包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事宜的意見》(建辦質函〔2015〕269號)執行。
三、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等四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按原標準相關指標審查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按《標準》取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按《標準》相關指標審查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過渡期內,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若已取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需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標準》相關指標,經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廳申請重新審查安全生產條件,滿足條件的省廳將換發新證。若未取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則根據省廳有關要求,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原標準相關指標申請延期。
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切實把好資料初審、核實、上報關,通過指導企業依法如實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升。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省廳建筑管理處聯系。聯系電話:0371—68080830。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