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豫建財〔2016〕24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財政部《關于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通知》(財會〔2016〕11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實施基礎性評價工作的通知》(豫財會〔2016〕17號)、《河南省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廳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部控制制度》。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部控制制度
2016年8月2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廳內部管理與監督,防范和化解風險,規范工作人員行為,提高內控執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證會計信息正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廳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二章 財務機構內部控制
第三條 財務機構工作職責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準則》、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維護財經紀律。
(二)管理單位經費及其他專項資金,制定財務管理辦法,編報部門財政規劃和部門預算,審核年度預算,綜合統籌資金平衡。
(三)認真記賬、算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四)嚴格執行財務收支計劃和預算,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客觀、真實對預算執行、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及時提供準確數據。
(五)負責債權、債務工作,加強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完整。
(六)負責記賬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立卷、建檔、歸檔工作。
(七)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領購、使用、繳銷等工作。
(八)負責單位經費申報和政府采購手續的辦理、審查、監督。
第四條 票據管理
(一)使用的各種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統一收據和銀行結算的有關票據等)收據由計劃財務處負責統一管理,并按有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二)銀行結算有關票據由計劃財務處出納人員負責,按有關規定向開戶銀行領購,并按銀行票據管理規定開具和使用。對填寫錯誤的銀行結算票據,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銀行有關規定繳銷。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統一收據必須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開具與財政部門規定不相符的內容。
(四)各種票據要嚴格保管,一律不得轉借、轉讓、代開、涂改、撕毀或者拆本使用。
(五)票據開具的內容和項目要詳細,不得漏項。票據如填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其他聯次一并保管,以便備查。
第三章 預算業務控制
第五條 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分析等管理制度。單位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收入情況統籌安排支出。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實行預算編制制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單位年度預算。
第七條 各項財務收支必須納入單位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八條 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一經批準,要認真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組織和安排各項資金的收支。
第九條 年度預算一經批準原則上不予調整。因政策調整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要嚴格按程序審批。除落實中央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事項外,原則上不辦理單位申請的支出追加事項;各單位因工作任務增加或調整必需的新增支出,由單位統籌年初預算、結轉資金和消化原有賬戶資金解決。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因國家政策和客觀情況改變引起工作量及成本支出發生變化時,根據單位履行需要相應調整單位的支出預算。
第十條 銀行存款賬戶的開設和變更應報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期末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年度決算,在規定期限內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部門預算和決算應按照規定時間和統一要求在廳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提高預決算執行透明度。
第四章 收支業務控制
第十三條 財務收支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大額資金調度等事項由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單位收入管理
(一)各項收入中規定專門用途的資金,要專款專用。收入與支出對應的,要劃清界限,避免相互擠占、挪用。
(二)其他收入堅持先收后支、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略有結余管理原則,納入單位收入預算,實行統一預算管理,不得借故私設“小金庫”,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五條 單位支出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保證單位人員經費、日常工作和專項業務開展的必須開支。
(二)加強經費項目使用情況分析,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三)嚴格項目支出管理,特別是專項資金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明細核算,及時監督資金支出、結算等情況。
(四)建立健全經費支出監督控制制度,依據經批準的預算和相關規定審核辦理各項支出。
第五章 政府采購業務控制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政府采購法規和制度,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等都必須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根據年度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情況和業務工作情況,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等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經過批準后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政府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組織采購。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完成后,應按合同約定進行驗收,經辦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報賬。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對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資金結算時,要對票據、政府集中采購中標通知書、支付計劃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根據資金來源情況,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或以轉賬或電匯方式支付給供應商,杜絕直接用現金方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 自行采購支付資金的采購人應執供應商開具的財務發票、政府采購審批手續報按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資金撥付程序執行,原則上應通過轉賬和以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六章 資產管理控制
第二十四條 由計劃財務處負責對我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一)根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我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負責與我廳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五條 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使用人員和保管人員的具體職責和責任,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財務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的統管工作,負責資金管理,記好總賬,控制全部資產。資產管理部門配備專人(保管員),負責各項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資產管理人員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對資產進行明細核算和管理,主要職責有:與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一起對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及時調賬,保證賬實相符;定期組織人員對本單位負責管理的資產進行清點,及時處理資產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對于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設備,資產管理人員要按件建立技術檔案,并負責向使用人說明有關操作規程與注意事項;做好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各種無形資產的注冊、申請、登記等各項工作,加強防范措施,防止無形資產被非法使用等。資產使用部門實行物品分工負責制,特別是貴重儀器和設備,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實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資產使用部門要對資產的有關情況進行定期核對,做到賬賬、賬卡、賬證、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第二十六條 嚴格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由單位申報,報經廳里審核或者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由單位審批,報廳里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二十八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再報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支出。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條 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應當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 應當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證、賬表、賬實相符。
第三十四條 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廳機關各處(室)購置的各類資產,包括家具、用具、儀器、設備等,不論資金來源渠道,都屬于廳里的資產,必須登記造冊,送辦公室備案,并辦理入庫和使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 對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資產,辦公室應建立低值易耗品備查賬,進行實物管理。
第三十七條 上級主管部門、其他部門配備(調撥)的或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根據調撥單、原始發票等及時記入固定資產賬進行管理。
第七章 資金和公務卡控制
第三十八條 現金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核、手續齊備,當面點清、堅持復核,加蓋戳記、編證入賬,賬賬核對、日清日結,查核限額、及時存取,嚴禁“白條”、不得坐支,禁止違規大額提現,嚴防挪用、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和現金結算規定,控制大額現金支付。嚴禁坐支現金,現金收入應定期存入銀行,單位支付現金應從本單位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以白條抵庫。要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清理,做到日清月結,現金與實際庫存相符。嚴格控制現金余額,現金不得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四十條 廳機關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后,工資、津補貼、獎金等工資性支出通過個人工資卡結算,商品服務支出通過公務卡結算,職工在公務活動中墊付的現金通過個人工資卡報銷還款,一般情況下單位不再使用現金結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單位領導及綜合計劃財務處審核同意后,可以繼續使用現金結算:
(一)確需用現金發放的慰問費或其他撫恤救濟性支出;
(二)確需用現金發放給非本單位職工、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費用;
(三)確需用現金支付給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不含長期聘用人員)的費用;
(四)在個別確實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商業服務網點發生的、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單筆金額在500元以下的職工差旅補助費;
(六)其他特殊情況經綜合計劃財務處批準的支出項目。
第四十一條 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河南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河南省財政廳、中共河南省紀委、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關于加快推進省級預算單位落實公務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財支付〔2013〕21號)、我廳《關于實施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建財〔2013〕1號)精神,認真落實公務卡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嚴格現金支付范圍,盡量減少現金支出。
第四十二條 《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強制結算目錄》中規定公務支出項目,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原使用轉賬結算方式結算的,可繼續使用轉賬結算方式。能使用轉賬和公務卡結算方式結算的,不得使用現金結算。
第四十三條 《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強制結算目錄》中規定公務支出項目,凡是能用轉賬和公務卡方式結算的,而沒有通過轉賬和公務卡方式結算的,一律不予現金支出。因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公務卡而必須使用現金結算的,要從嚴控制。必須支出的,經本處(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并經計劃財務處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報銷。金額較大的,必須經本處(室)主管廳長批準。
第四十四條 銀行存款管理
(一)加強賬戶管理,按規定辦理存款、取款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
(二)定期獲取銀行對賬單,查實銀行余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三)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第八章 內部稽核控制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定人、定崗、定責,做到錢帳分離、賬物分離。
第四十六條 按照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四十七條 出納人員在辦理會計事項時,應嚴格審查原始會計憑證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
第四十八條 主管會計應對記賬憑證進行復核和審查,審核的內容,包括收支金額、領導簽批、經辦人、開支用途、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根據審核后的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
第四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或主管會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財務印章分開管理,即主管會計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出納保管印鑒名章。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支出報銷的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
第九章 會計檔案控制
第五十二條 會計交接管理。會計人員工作崗位調整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辦理交接手續。
(一)已受理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票據、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部門)。
(五)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七)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
(八)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九)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監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年終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與完整。
(二)及時編制清冊,填寫交接清單,移交單位檔案部門保管。
(三)設置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閱登記簿。
第十章 債權債務控制
第五十四條 加強對單位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規范會計核算,及時進行對賬、結算、清理,確保債權債務賬實相符。要建立健全債權債務的內部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及時核算、及時結算、及時清理債權債務以及債權債務的交接制度、考核機制等。加強新增債權、債務的控制管理,各單位除內部正常發生的應收款項、往來結算外,要嚴格控制新增債權、債務,向個人和外單位借出各種款項,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各單位不得墊付不屬于本單位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計劃財務處審核同意后,報經財政部門批準。以貨幣資金方式出資的,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和驗資報告記賬。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方式出資的,按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的價值和驗資報告記賬。不得以借貸方式作虛假投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對外投資項目及其內容。
第五十六條 加強對外投資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確保對外投資的保值增值,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被投資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密切關注被投資單位的借貸、投資、擔保和委托理財等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范對外投資風險。
第五十七條 未嚴格履行對外投資決策審批程序,對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的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將追究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往來賬款管理:
(一)單位往來款核算包括:暫付款、暫存款、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二)強化應收賬款臺賬、催收責任、年度清查、壞賬核銷管理,規范往來賬款核算行為。
(三)對往來款項定期開展清理,針對不同情況,分清責任,強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處理相關賬務。
第五十九條 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對往來款項進行核算,不得將應屬于本單位收入等非往來款項作為往來款項掛賬。
第六十條 加強對往來款項的管理,如確需借用款項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違反規定的預付、借支款項和利用往來款核算收支及虛列支出,要追究當事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單位的清理結算制度,對各種往來款項要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對已經確認無法收回的壞賬、呆賬要嚴格審批處理程序,及時予以核銷。
第十一章 投資風險控制
第六十二條 廳直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廳里審核同意后,報經財政部門批準。以貨幣資金方式出資的,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和驗資報告記賬。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方式出資的,按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的價值和驗資報告記賬。任何單位不得以借貸方式作虛假投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對外投資項目及其內容。
第六十三條 對外投資必須按照財務制度規定正確反映投資情況,如實核算投資收益和損失,依法計算和繳納各項稅費。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外投資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確保對外投資的保值增值,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被投資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密切關注被投資單位的借貸、投資、擔保和委托理財等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范對外投資風險。
第六十五條 未嚴格履行對外投資決策審批程序,對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的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將追究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建設項目控制
第六十六條 要建立建設項目資金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妥善歸檔保管。
第六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第六十八條 建設項目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嚴格按照下達的建設項目計劃對建設項目資金進行獨立核算,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
第七十條 項目竣工后,要及時組織竣工決算,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第七十一條 加強項目檔案管理,項目檔案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十五個工作日內移交工程資料檔案室。
第七十二條 做好建設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做好財務設置、專賬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建設項目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規范成本歸集;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未經批準的超建設內容、超建設標準、超建設規模等開支,財務部門不得撥付資金。嚴格控制項目費用,必須按規定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嚴禁計提,不得超支,確需超標準支出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及時編制工程竣工決算。編制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必須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包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財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卡、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器具等,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要及時組織竣工決算,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加強項目檔案管理,項目檔案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十五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保管。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控制
第七十五條 妥善保管使用公章,建立用印登記臺賬,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外簽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第七十六條 定期對合同統計、分類、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
第七十七條 保管人員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七十八條 合同發生糾紛,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一致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四章 體制機制控制
第七十九條 嚴格依照國家有關預算、會計、審計等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財務制度、規定程序,履行職責。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十條 嚴格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加強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杜絕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的發生。
第八十一條 嚴格依照國家和世界銀行及外國政府貸款有關項目前期準備、采購、支付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職能分工對項目準備、采購、支付等環節做好監管。
第八十二條 嚴格執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審批制度。對列入年度預算的專項資金,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按照相關處室提出初審意見、計劃財務處審核、廳長辦公會議研究,與省財政廳等聯合下文實施。
第十五章 財務分析控制
第八十三條 財務部門每季度對預算編制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資產情況、負債情況、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第八十四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等。
第八十五條 財務分析的方法以對比分析法為主。
第八十六條 財務分析要形成書面報告。財務分析的編寫要抓住主要矛盾,實事求是反映問題;數字運用恰當、準確,觀點與材料相統一;文字精練、準確。
第十六章 評價與監督
第八十七條 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十八條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一般應每半年檢查一次。
第八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系統各單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價并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九十條 內部控制監督制約權力措施,主要包括:
(一)在城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行業審查方面,重點是項目審查和項目審定,監督建設項目的確定和資金分配,監督制約的措施為項目評估、可行性研究、集體討論。
(二)在資金管理方面,重點是資金的籌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監督資金籌集、分配和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監督制約的措施為加強管理、嚴格審批、集體確定、制度約束。
(三)在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重點監督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操作不規范,超標準、超范圍或少收、不收、無依據收取費用、變相或強制收費、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收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監督制約措施為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嚴格按照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收費,規范減免程序,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四)在政府采購方面,重點是政府采購程序,監督政府采購程序是否合法,按規定需要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進行了公開招標,監督制約措施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嚴格執行法規,使政府采購程序合法。
(五)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重點是國有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監督國有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規,監督制約措施為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制度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