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財〔2016〕26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加強和規范我廳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6年9月2日
附 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全面加強和規范我廳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項資金是財政撥付的指定項目或有指定用途撥入的需要單獨報賬的資金。專項資金包括各項財政專項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國家和省專項補助資金及其他指定項目或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權責統一、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注重績效、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廳計劃財務處的職責,主要有:
(一)組織專項資金財政規劃和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審核具體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按程序報批;
(三)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與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直屬單位協商,向省財政廳報送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五)負責清理執行期滿或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考核,監督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七)向省財政廳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條 廳有關業務處(室)和廳直屬單位的職責,主要有:
(一)擬訂本處(室)和本單位申報的具體項目專項資金管理的辦法,制定管理流程,規范立項、分配、使用和監督;
(二)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并實施管理監督;
(三)按財政規劃和預算編制及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規劃和預算方案;
(四)與廳計劃財務處協商擬訂專項資金的具體分配建議方案;
(五)負責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并實施績效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價。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職責,主要有:
(一)按照規定程序做好項目的申報工作,提出項目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二)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四)向我廳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接受監督管理;
(五)根據績效目標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價;
第六條 廳紀檢監察室的職責,主要有:
(一)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紀律監督;
(二)對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單位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或抽查;
(三)依法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查處,定期通報違法違紀有關情況。
第七條 按照省政府《河南省省級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財政規劃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
第八條 專項資金規劃和預算按照省財政廳的要求實行“兩上兩下”編制程序。
第九條 以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為目標,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準實施的涉及我廳的綜合經濟發展規劃、分部門行業專項經費和政策為基礎,研究確定財政規劃編制期內的預期發展目標、重點工作任務;圍繞預期發展目標、重點工作任務,在全面梳理總結分析現行各類規劃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根據財政支出保障范圍,以專項資金為抓手,測算研究提出專項資金需求建議。
第十條 納入財政規劃的專項資金需同時具備以下六個條件: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政策要求,與部門職能高度相關,屬省級財政支出保障和支持范圍,績效目標明確,財政規劃期內可實施且有具體分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具有明確項目內容和實施計劃并經過評審論證。納入財政規劃,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項目可納入年度預算,即已經具備開工和實施條件、能達到專項資金細化要求、預算年度內可支付完畢。對不具備納入年度預算條件但具備納入財政規劃條件的專項資金,可納入以后年度財政規劃;對不具備納入財政規劃的專項資金,將其取消或納入備選項目;對未分解到項目的規劃控制數,要按照年度預算準入條件分解到具體項目。
第十一條 我廳專項資金財政規劃和預算由廳計劃財務處負責布置,由廳機關各有關業務處(室)和廳直屬單位根據專項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規劃和預算編制要求進行編制,并報計劃財務處匯總。
第十二條 計劃財務處匯總完成我廳專項資金規劃后,報經負責人批準簽字后,按時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按照省財政廳的要求實行項目庫管理。嚴格界定一次性項目和連續性項目,一次性項目實施完畢后不再安排專項資金,連續性項目實行計劃年度內滾動,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如確需延長的,由有關業務處(室)于到期前一年預算時提出申請和論證報告,按程序報批。無特殊情況,項目名稱、金額及用途一般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單位的基本支出、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和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
第十五條 接到省財政廳關于中央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文件后,由廳相關業務處(室)、廳直屬單位與計劃財務處協商15日內提出資金分配意見,以正式文件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審核完畢后分配下達。省財政廳安排的省本級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由廳相關業務處(室)、廳直屬單位與計劃財務處協商分別在省人代會批準預算20日內和50日內提出資金分配意見,以正式文件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審核完畢后分配下達。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按照省財政廳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績效評價。對省財政廳和我廳聯合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的,由省財政廳牽頭,我廳予以配合。我廳有關業務處(室)和廳直屬單位根據要求提供績效評價的相關資料和填報相關表格,并做好績效評價的配合工作,計劃財務處負責協調省財政廳和我廳有關處(室)、廳直屬單位之間的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屬各單位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支出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