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揚塵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建〔2016〕184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現將《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揚塵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6年7月25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揚塵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揚塵污染防治,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豫發〔2016〕18號)、《河南省2016年度藍天工程實施方案》、《河南省治理揚塵污染攻堅戰實施方案》的要求,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目標
以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法治法》為契機,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統籌推進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揚塵污染防治等攻堅措施,實現從治標到治本、從攻堅戰到常態化監管的轉變,確保完成省委、省政府考核目標要求。
二、時間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攻堅階段,2017年為鞏固提高和建立長效機制階段。
三、實施步驟
攻堅戰要采取非常規措施,交叉作業、全面推進,確保實效。分四個步驟實施,時間節點按《河南省治理揚塵污染攻堅戰實施方案》確定的時間執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
組織召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暨城市道路揚塵防治攻堅戰動員電視電話會議,對住建系統打贏揚塵防治攻堅戰進行安排部署;印發《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揚塵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細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暨城市道路揚塵治理工作推進方案》,明確部門職能分工和責任主體,抓好協調聯動;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省環保廳5月組織排查的建設工程施工、城市區域內道路揚塵場地、渣土車等物料運輸車輛基本情況和責任清單基礎上,再次組織本轄區主管領域的揚塵場地和運輸車輛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摸底,確保全覆蓋、無遺漏,形成全面、完整、詳實的揚塵場地、運輸車輛清單和監管責任清單。
(二)攻堅治理階段
采取綜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部門專項督查、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開展高頻次的督導督查,做好住建系統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調度、通報和督促落實工作。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本轄區主管領域的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項目制定揚塵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將揚塵污染治理費用納入工程造價范圍,對照治理標準,對施工單位逐個下達治理任務,逐項簽訂責任書,逐項發放明白書,明確施工單位責任、責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時限,明確監管部門主要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明確獎罰問責制度等。確保將現有主管領域清單中的揚塵場地和進一步排查發現的揚塵場地,逐一整改、逐一驗收、逐一銷號。整改到位后要納入常態化管理。
(三)“回頭看”階段
針對集中攻堅治理情況,對住建系統所有揚塵污染治理項目開展復查和“回頭看”活動,整改遺留問題,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強化日常執法監管,鞏固治理成果,嚴防問題反彈,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四)鞏固提高階段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上報揚塵防治攻堅戰工作開展情況,并將總結報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報省建設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揚塵治理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于12月20日前將全省住建系統揚塵防治攻堅戰總結報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重點任務
(一)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
1. 工作任務:針對全省各級、各部門排查上報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場地,以及各地進一步排查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地,各市、縣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定管理職責和權限,與主管領域的施工單位簽訂揚塵污染治理責任書,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治理措施和時限,完成各項治理目標任務。
2. 基本要求:(1)施工工地開工前必須做到 “六個到位”,即審批到位、報備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監控設施到位、監管人員(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責任部門監管人員)到位;(2)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六個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邊100%圍擋、物料堆放100%覆蓋、出入車輛100%沖洗、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加工區100%硬化(裸露場地應100%覆蓋)、干燥易起塵的土方作業工程100%濕法作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3)施工工地主要揚塵產生點要安裝大氣污染指數檢測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實行施工全過程監控;(4)城市建成區內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兩個禁止”,即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配制砂漿。
(二)城市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
1. 工作任務。各市、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定管理職責和權限,與主管領域的施工單位簽訂揚塵污染治理責任書,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治理措施和時限,完成各項治理目標任務。
2. 基本要求:(1)成片綠化建設的,在綠化施工工地周邊100%圍擋;(2)場區內當天不施工的裸露地面100%覆蓋;(3)施工運輸車輛出場應100%清理干凈,不得將泥土帶出現場。(4)綠化工程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主要干道、景觀地區及繁華地區應當天清理干凈;(5)樹穴應整理或拍實,如不能及時種植,穴坑土應加以覆蓋,種植完成后,樹穴裸露地應采取降塵措施。(6)綠化帶內土面低于路面,控制泥土外溢造成揚塵污染。
(三)房屋拆遷及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
1. 工作任務。針對全省各級、各部門排查上報的拆遷(拆除)施工場地,以及各地進一步排查的所有拆遷(拆除)施工場地,各市、縣房屋拆遷及建筑物拆除工程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定管理職責和權限,與主管領域的施工單位簽訂揚塵污染治理責任書,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治理措施和時限,完成各項治理目標任務。
2. 基本要求:(1)拆遷(拆除)現場要設置揚塵污染治理責任標示牌,標明揚塵污染治理措施、主管部門、責任人及監督電話等內容;(2)拆遷(拆除)工地周邊100%圍擋;(3)拆遷(拆除)作業前,應按照“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全覆蓋”的原則編制揚塵防治方案。實施時,應采取濕法作業、分段拆除,縮短起塵操作時間;(4)在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進行拆除作業時,應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安全網;(5)整理破碎構件、翻渣和清運建筑垃圾時,應采取灑水或噴淋措施。(6)拆除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采用防塵網覆蓋,并定時灑水保持濕潤;(7)拆遷(拆除)現場出入口要由專人負責清洗車身及出入口衛生,確保運輸車輛不帶泥土出場;(8)清運垃圾、渣土的車輛必須100%密閉運輸,不得亂卸亂倒;(9)當啟動II級(橙色)以上預警或風速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拆除作業,并對拆除現場采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城市建成區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待建空地和市政河道及河道沿線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定管理職責和權限,按照“誰所有、誰管理、誰建設、誰覆蓋”的要求,與主管領域的城市建成區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待建空地和市政河道及河道沿線裸露地面用地單位(或產權單位)簽訂揚塵污染治理責任書,監督用地單位(或產權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治理措施和時限,完成各項治理目標任務。
(五)城市區域內道路清掃,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保潔時揚塵污染防治
1. 工作任務。針對全省各地、各部門排查上報的揚塵路段,以及各地進一步排查的所有揚塵路段,各市、縣城市區域內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定管理職責和權限,對主管領域所有揚塵路段、公園廣場等場所實施集中攻堅治理,同時要突出重點路段,特別是要將城鄉結合部、外環路段等長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問題的道路納入攻堅戰主戰場,采取堅決措施予以根治。
2. 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區域主次干道、城鄉結合部道路、公園廣場等場所積土積塵;(2)對城市區域各類破損道路路面實施徹底修補修復;(3)對城市區域主次干道、城鄉結合部道路、公園廣場等場所實行定期保潔、機械化清掃、定時灑水制度,部分路段輔以人工清掃,及時清理清洗積塵路面;省轄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縣級城市主干道機械化清掃率達到100%;(4)污染嚴重路段要采取高壓沖洗等方式,徹底清理路面污染物;(5)加強城市區域道路兩側排水系統、綠化帶、隔離帶修繕管理,防止泥土淤積、泄露造成路面污染;(6)城區道路揚塵評價實施“以克論凈”,城市主干道路面積塵不得超過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鄉結合部路面積塵不得超過15克/平方米。(7)充分發揮城市數字化城管平臺作用,對道路機械化清掃車輛出勤情況、作用軌跡、清掃作業效果、破損路面修補修復實施監控。
(六)城區垃圾露天焚燒治理
各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要將樹葉、雜草、垃圾等一并納入禁燒范圍,組織查處城區各類露天焚燒行為。
(七)城市違章占道經營露天燒烤治理
各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管理職責和權限,對轄區露天燒烤場所進行全面摸排,建立臺賬,強化監管;對違章占道經營露天燒烤行為發現一起、取締一起。
(八)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治理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主管領域的在建、新建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賬,加強督導檢查,嚴禁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入工地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向主管部門上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情況,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I以上(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產)排放標準,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開展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使用、轉讓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九)生活垃圾清運和填埋場揚塵污染防治
1. 工作任務。各市、縣生活垃圾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對轄區內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徹底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建立規范臺賬,逐個確定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
2. 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必須經規劃部門審批,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和建設標準建設,經驗收達標后使用;(2)出入口必須設置控制揚塵污染責任標示牌,標明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門、責任人及監督電話等內容;(3)出入口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確保運輸車輛不帶泥土出場。(4)四周應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擋(墻);綜合采取防飛散網、灑水降塵等措施,做好飄揚物污染控制和防塵控制;(5)填埋采取分單元作業,并使用專用壓實機械按標準分層攤鋪壓實,每日覆蓋;終場邊坡及時覆蓋到位;(6)禁止在現場焚燒垃圾、塑料和露天熔融瀝青等各類有毒有害物質和廢棄物。
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生活垃圾清運和填埋場揚塵污染治理必須達到上述要求,對達不到要求的業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業主單位完成整改,經監管部門驗收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方可繼續使用。
(十)建筑垃圾清運和消納場揚塵污染防治
1. 工作任務。各市、縣建筑垃圾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對轄區內建筑垃圾消納場(包括建筑垃圾臨時消納點、資源化利用處置場)進行徹底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建立規范臺賬,逐個確定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嚴格按照建設部139號令和省政府39號文件要求,實施建筑垃圾清運和處置核準,明確清運和處置方責任;加強對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密封密閉運輸、定位系統安裝、以及按照規定時間及路線運輸和消納處置的監督管理,并于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監管平臺建設,實現實時監控。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2016年年底前各省轄市、直管縣(市)要全部建成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資源化利用率分別達到40%和30%。
2. 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建筑垃圾消納場必須經規劃部門審批,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和建設標準建設,經驗收達標后使用;(2)出入口必須設置控制揚塵污染責任標示牌,標明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門、責任人及監督電話等內容;(3)出入口道路必須進行硬化,并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確保運輸車輛不帶泥土出場。(4)四周應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擋(墻);綜合采取防風抑塵網、防塵遮蓋、自動噴淋裝置、灑水車等措施,確保堆放垃圾不起塵;(5)落料卸料部位,必須配備收塵、噴淋等防塵設施,確保生產作業不起塵;(6)所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場地面必須硬化處理,配置沖洗、清掃設備,及時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確保場區整潔。(7)所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場,對采用固定式破碎篩分設備的,應建有全封閉工作車間,避免工作過程中產生揚塵;對采用移動式破碎篩分設備的,應建立自動噴淋裝置,確保生產過程無揚塵;(8)禁止在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現場焚燒垃圾、塑料和露天熔融瀝青等各類有毒有害物質和廢棄物。
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建筑垃圾清運和消納場必須達到上述要求,對達不到要求的業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業主單位完成整改,經監管部門驗收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方可繼續使用。
(十一)渣土運輸車輛治理
1. 工作任務。各市、縣建筑垃圾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渣土車運輸車輛密封密閉運輸、定位系統安裝、按照規定時間及路線運輸和消納處置的監督管理,并于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監管平臺建設,實現實時監控。嚴格落實“三個三”要求,即“三個準入”( 公司準入、車輛準入、駕駛人員準入)、“三不出場”( 車輛未沖洗干凈不出場、車輛定位裝置未開啟不出場、車輛未百分之百密閉不出場)、“三方懲罰”(依法對違規的運輸企業、施工企業和消納處置企業、駕駛人員進行處罰)。
2. 基本要求。(1)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資格的運輸單位進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物料運輸,雙方簽訂揚塵污染治理協議,共同承擔揚塵污染治理責任;(2)運輸單位必須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清運車輛達到當地行業管理部門規定要求。(3)渣土車運輸車輛必須隨車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營運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和裝卸雙向登記卡,做到各項運營運輸手續完備;(4)新購車輛要采用具有全封閉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環保車輛,現有車輛要采取嚴格的密封密閉措施,切實達到無外露、無遺撒、無高尖、無揚塵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運輸和裝卸;(4)渣土車等物料運輸車輛出入施工工地和處置場所,必須進行沖洗保潔,防止車輛帶泥上路,保持周邊道路清潔干凈;(5)渣土等物料運輸車輛必須安裝實時在線定位系統,嚴格實行“挖、堆、運”全過程監控,嚴禁“跑冒滴漏”和違規駕駛,確保實時處于監管部門監控之中。
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營運資質的運輸單位,所有運營運輸手續不全、達不到密封運輸標準、未安裝實時在線定位系統的車輛,一律不得從事渣土等物料運輸業務;經整改符合上述五項基本要求,經監管部門審驗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方可從事渣土等物料運輸業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揚塵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各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工作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確定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強化各相關部門責任。并于每月20日前將監督檢查、任務落實、工作進展和下一步工作計劃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廳揚塵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廳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25日前將全省住建系統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完善政策標準體系。進一步健全住建系統揚塵防治、應急預警、獎懲問責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與環保、公安聯動執法機制。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等。
(三)加大資金支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各市、縣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監管平臺和建筑垃圾監管平臺,配置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視頻監控、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等設備,實現從施工工地揚塵治理、揚塵狀況檢測、建筑垃圾運輸到消納場的閉合式監控管理,并在規定時間與省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調研,力爭2016年8月底前將揚塵治理費用單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適當提高揚塵治理費用標準,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在招標投標中予以明確。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支持,盡快解決機構、人員、經費等問題,不斷提升揚塵防治監管能力。
(四)嚴格執法監督。攻堅整治期間,對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揚塵污染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建設單位(拆除施工發包單位)項目審批、施工許可等。
(五)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開設專題專欄、刊發評論言論、注重解讀引導、加強網上宣傳,對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揚塵防治先進典型和經驗及時報道,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曝光。暢通揚塵污染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微信公共平臺、手機APP等多種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并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齊抓共治的良好局面。
(六)嚴肅追責問責。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牽頭責任和監管責任,把環境保護“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環保”要求落到實處,堅持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后半年,定期對各市、縣建設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揚塵防治進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核排名、通報曝光、公開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