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印發《河南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
標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6〕8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應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關于印發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標〔2016〕15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細則的通知》(豫建〔2016〕119號),我廳組織制定了《河南省預拌混凝土綠色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預拌混凝土綠色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16年9月13日
附 件
河南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
標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產質量和水平,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規范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評價標識是指對自愿申請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評價、確認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內已建成投產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的評價標識管理工作。
第四條 評價標識工作遵循自愿申請原則,并應做到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評價標識的技術依據為《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 328,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六條 評價標識機構、評價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標識結果負責,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對獲得標識的相關公開信息負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管理和組織開展本省一星、二星、三星評價標識工作。河南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價管理辦公室)為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省評價管理辦公室設在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由標準化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評價標識工作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二)審定評價標識機構,向社會公布;
(三)在統一信息平臺上發布評價標識信息等工作。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以下簡稱屬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區域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承擔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
(二)配合省評價管理辦公室對評價標識機構工作進行監督;
(三)監管本地區評價標識應用。
第八條 評價標識工作的具體實施由評價標識機構負責,程序統一,標識通用。
第三章 評價標識機構的確認
第九條 評價標識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混凝土行業研究、開發、推廣、應用;
(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國混凝土行業生產工藝、標準規范和產業政策的專業技術人員。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60%,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獨立法人資格,相應的辦公場所和其他必要辦公設施;
(四)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五)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條 評價標識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評價標識的申請受理、申報資料審查、生產現場核查、公示、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經評審專家簽字并加蓋評價標識機構公章;
(二)負責對取得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開展隨時抽查和評定性復核;
(三)建立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技術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真實和有效,并進行歸檔管理;
(四)提交年度評價標識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五)完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的其他相應工作。
第十一條 評價標識機構申請單位應提交《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機構申請表》,申請表應隨附以下材料復印件:
(一)法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
(二)相關檢驗認證資質證書;
(三)評價標識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
(四)評價標識人員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評價標識機構從河南省綠色建材評價管理辦公室公布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中選取,也可根據上述條件單獨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確認后公布。
第四章 申請條件及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當通過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向評價標識機構提出申請,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二)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從業資質;
(三)一年內未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五)申報材料真實、完整并符合相關格式要求。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標識機構提出相同星級的申請。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填寫《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申報書》,按照申報書的要求提供相應技術數據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評價機構與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商定雙方權利和義務,未通過形式審查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評價標識機構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單位專家不得低于2人。外單位專家應從國家、我省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廣應用技術指導組中聘請。
本單位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關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熟悉《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相關規定;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五)與被評審項目無經濟利益關系;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十八條 評價標識機構對通過評審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向屬地主管部門明確的管理機構提交評價結果,并在屬地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屬地主管部門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標識,并在信息平臺上發布;公示有異議的,由相關企業向屬地主管部門提出復核。
評價未通過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如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屬地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60天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反饋給相關機構或企業。
第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評價信息公布前,屬地主管部門在向省廳申報前,認為有必要均可對評價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可申請評定性復核,評定性復核程序與初次申請標識程序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監督
第二十一條 評價標識機構每年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評價工作概況、當年發放標識的統計、評價工作情況分析、機構和人員情況、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取得標識企業每年年底前應向評價標識機構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評價標識機構對企業年度自查報告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并將自查報告和復核結果報屬地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根據評價標識監督管理要求以及社會監督等情況,對取得標識的企業開展隨機抽查。對于不滿足相應星級要求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要求評價標識機構降低標識等級或撤銷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標識的企業自降低或取消標識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標識。
第二十四條 評價標識機構應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屬地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評價標識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按有關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申報資料審查和生產現場核查;
(二)泄露申請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偽造評審報告或者出具虛假評審報告;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五條 標識包括標志和證書。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式樣與格式、編號和管理,根據屬地主管部門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進行發放,加蓋“河南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管理辦公室”印章。
第二十六條 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
第二十七條 申請評定性復核時,屬地主管部門應統一將原標志和證書交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其標識:
(一)實際生產控制指標與要求指標不一致;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標識: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質量事故的,或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
(三)轉讓標識或超范圍使用的;
(四)以虛假材料獲得評價標識的;
(五)拒絕相應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或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如發生企業變化的,應及時向評價標識機構報備。出現下列重大變化之一的,應重新提出評價申請:
(一)生產裝備、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且嚴重影響產品性能的;
(二)生產地點發生轉移的;
(三)其他影響評價標識結果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可同時或分別申請綠色生產評價標識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獲得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的可作為申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取得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可在廠區和產品銷售包裝上加貼、印刷或模壓評價標識。
第三十三條 獲得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證書及標志使用,保證生產環節與標識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并適時組織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