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提出“用五年左右時間,完成所有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2016年7月18日,我部印發了《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對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的工作目標、工作思路、進度安排、監督考核提出了具體要求。
《工作方案》要求核查所有設市城市和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縣中符合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基本情況和保護情況,公布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名單。劃定、確定工作為期5年,前3年基本完成目標任務,其中,第一年完成總體工作的比例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后2年對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確定的歷史建筑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補充發現符合條件但未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按照我部的要求上報了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現狀數據,并已按我部印發的工作方案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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