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柱:
經調查核實,你于2014年9月申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期間,受聘于河北地質職工大學,注冊單位是青海省地礦建筑勘察設計院,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我部于2017年1月6日向你發出《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市行撤告字[2017]2號),任忠于2017年1月23日代你簽收。對于你提交的書面陳述和申辯,經研究,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到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3月8日
抄送:河北、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