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7]6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直轄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發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有關城市人民政府:
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建城[2012]57號)的規定,在有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初步考核的基礎上,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預審、現場考核、綜合評審及公示,決定命名南通市等10個城市為第八批(2016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現予通報。
希望獲得命名的城市按照新時期的目標要求,繼續加強城市節水工作,鞏固和發展城市節水工作成果,切實發揮示范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國家節水型城市為榜樣,對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積極開展節水型城市的創建工作,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增強市民節水意識,進一步改善城市水環境,努力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附件:第八批(2016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3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