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廳、省文化廳就開展第三批省級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提出要求。
——編制主體和完成時間。省級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后,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具體工作可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規劃編制和上報審批。已公布為省級歷史文化街區,但還未編制保護規劃的,須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審批流程。地市初審。保護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省級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設區市或省直管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化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園林、國土、房管、旅游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省廳審查。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設區市或省直管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化部門將初審通過的保護規劃,報省住建廳、省文化廳組織有關規劃、古建、文物保護等專家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規劃批復。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省住建廳、省文化廳審查同意后,由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省廳審查意見、社會公示及意見采納情況應作為保護規劃成果附件一并報批。
——其他要求。公眾參與。保護規劃經專家評審通過后,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時間、地點及意見提交方式、期限,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資質要求。承擔編制保護規劃的編制單位應具有城鄉規劃乙級以上資質,優先考慮具有古建筑設計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成果形式。保護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說明書及附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批后管理。保護規劃經批準后,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省住建廳、省文化廳將適時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修改程序。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原審批機關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原程序組織論證和報送審批。
摘自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2017.04.06 江西省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