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河南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規劃
審查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豫百城提質辦〔2017〕13號
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市、縣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提高全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各類規劃的科學性、決策民主性,科學引領全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根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百城建設提質工程的意見》(豫發〔2016〕39號)的規定,河南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河南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規劃審查工作規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并就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反饋我辦。
附件:河南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規劃審查工作規則(試行)
2017年4月24日
河南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全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各類規劃的科學性、決策民主性,科學引領全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根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百城建設提質工程的意見》(豫發〔2016〕39號)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審查是指對市、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設計、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報請批準前的技術審查和審定。
第三條 省政府成立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作為規劃決策的技術審查咨詢機構,負責對市、縣城鄉總體規劃、總體城市設計、重要專項規劃等進行技術審查。
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由省內外規劃、建筑、交通、市政、園林、社會、經濟、文化、美術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各市、縣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負責小型專項規劃、具體地塊詳細規劃的技術審查。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的審查意見作為規劃修改完善和審批的重要依據。專家審查意見不予通過或不按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規劃不得批準實施。
第五條 規劃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省委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豫發〔2016〕17號)。
(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百城建設提質工程的意見》(豫發〔2016〕39號)、《河南省縣城規劃建設導則》。
(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上位規劃等。
第六條 規劃技術審查把握的原則
縣城各類規劃的編制必須遵循城市發展規律,倡導新型城鎮化發展理念,按照以人為本、覆蓋全域、城鄉協調、多規合一、生態宜居的總體要求,堅持城市基礎設施現代化、公共服務均等化、城市風貌特色化的基本原則,做到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著力打造一流的城市布局、一流的基礎設施、一流的公共服務和一流的人居環境,規劃規模適度、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生態宜居、特色彰顯的現代化城市,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第七條 規劃審查的組織
市、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經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規劃委員會審定后按法定程序批準實施。未通過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審查的市、縣城鄉總體規劃不得批準。
2017年1月1日前已經批準或通過評審的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報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審查。經審查不符合百城建設提質工程要求的,應對規劃成果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按照前款程序進行審查審定。
市、縣單獨編制的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歷史街區的城市設計應當經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定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一般地區城市設計由各省轄市組織有關專家審查,也可從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聘請專家參加審查。
市、縣單獨編制的專項規劃分專業由省直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從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中抽取2-3名規劃建設行業的專家參加。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各省轄市組織有關專家審查,也可從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聘請專家參加審查。
第八條 規劃審查方式和工作規則
城鄉總體規劃、總體城市設計的審查由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以召開規劃成果審查會的方式進行。
提交規劃專家委員會審議的規劃項目,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從專家委員會中抽取4名以上省外專家和5名以上省內專家參加審查,專家組組長由與會專家民主推選。
必要時邀請相關部門參加。與會專家和相關部門與會人員對提交審查的規劃成果進行審議,并提供書面審議意見。
審查會采用票決制,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專家投票同意的,方可視為審查通過。
審查會專家意見以文字形式確定,由專家組組長簽署并由與會專家簽名確認,并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
第九條 總體規劃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規劃是否正確把握住中央、省委城鎮化工作會議、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百城建設提質工程的要求。
(二)規劃是否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對當前面臨的問題是否分析透徹,并提出切合實際的解決思路和措施;城鎮化率和城市發展規模等主要發展目標是否明確并符合當地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規劃編制是否體現“多規合一”要求,是否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河流防洪規劃以及電力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四)規劃確定的城市性質和職能定位是否合理,城市空間布局是否貫徹人與自然、社會和諧共生理念,并注重生態文明和山、水、田、林、湖一體化,實現集約發展、組團布局和產城融合,是否體現對歷史遺產和傳統文化的保護。
(五)中心城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是否達到了《河南省縣城規劃建設導則》及其他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是否體現海綿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設方向,道路網規劃是否體現“窄馬路、密路網”和街區制的要求。
(六)規劃是否重視生態修復、城市修補,統籌新區建設和舊城更新修補。
(七)規劃是否有總體城市設計內容,并合理確定城市空間形態以及城市天際線、視線通廊、重要景觀節點等內容,是否結合當地自然人文條件,彰顯城市特色,地域風貌、歷史文化元素、城市色彩、城市開發強度控制是否合理。
(八)新農村建設內容是否完善,村鎮布局是否結合當地實際,并符合城鄉人口變化趨勢;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是否體現城鄉統籌,實現城鄉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
(九)近期建設規劃深度能否起到指導建設的作用,是否符合當前百城建設提質的要求,項目庫是否規模合理并明確建設時序。
(十)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第十條 總體城市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
總體城市設計是否貫徹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是否有利于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傳承歷史文化,城市空間形態、體量尺度、街巷肌理、色彩風格和環境景觀是否與當地自然環境和縣城規模相適宜。城市設計是否體現中原特色、民族特色和時代特征,形成“依山就勢、疏密有度、錯落有致、顯山露水、通風透氣”的城市空間格局,避免挖山、填湖、砍樹,避免大拆大建,避免寬馬路、大廣場等造城運動。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審查的主要內容
規劃是否正確落實了《河南省縣城規劃建設導則》的要求,各相關設施的發展規模、空間布局、配置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縣城發展的要求,是否符合上位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項目布局是否有利于空間落實和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查的主要內容
規劃是否遵循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規劃確定的開發強度、建筑尺度、建筑風格是否符合縣城特點,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配套齊全、布局合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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