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批準了《南陽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南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參加會議并就《條例》有關情況向會議作了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條例》體現了綠色發展理念,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南陽實際、符合群眾意愿,做到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一部高質量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歷經8個月的籌備、調研、起草,并多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經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表決通過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條例》共五章四十一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明確了各級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責任,規定了城市規劃和建設綠地率標準,建立完善了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制度,并針對違法行為明確了具體法律責任,為進一步規范城市綠化行為、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