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印發《河南省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進豫監管辦法》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7〕91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管理,規范外省企業進豫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執業行為,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管理工作實際,我廳組織對《河南省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
豫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豫建設標〔2014〕31號) 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豫監管辦法
2017年12月7日
附 件
河南省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豫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管理,規范省外進豫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條 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省外造價企業)在豫承接業務應納入我省統一管理,在【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系統】注冊,按要求錄入相關信息。
第四條 省外造價企業在我省承接業務(投標入圍)之前,應按照以下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一)在【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系統】注冊監管端口,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
(二)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辦理入豫登記手續,開通監管端口,領取含有企業二維碼的入豫登記證書。
(三)入豫登記需要上傳下列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正副本);
3.參與承接業務的企業專職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證書;
4.企業總部所在省(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信用證明。
第五條省外造價企業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省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
(一)在【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系統】注冊監管端口,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
(二)辦理入豫分支機構登記手續,開通監管端口,領取含有企業二維碼的入豫分支機構登記證書。
(三)入豫分支機構登記需要上傳下列資料: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登記表》(網上填報);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其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在分支機構執業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5.企業總部所在省(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近兩年企業信用證明和“信用中國”查詢信息;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人均辦公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條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技術人員、辦公場所等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從變更之日起30日內上傳有關證明文件到監管系統,到省廳辦理二維碼信息變更手續。
第七條省外造價企業在我省領取含有企業二維碼的入豫登記證書后,在省內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按項目進度及時在【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系統】上填報并上傳承接項目有關信息,主要包括:中標(入圍)通知書、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項目成果文件(格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xml格式的要求)、項目收入發票以及參與項目人員等。
第八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省外進豫企業、分支機構執業行為、咨詢成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工程項目所在地、分支機構注冊地縣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執業行為、咨詢成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服從項目所在地、分支機構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按要求提供隨機抽查、咨詢成果質量檢查所需資料。
第十條 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登記或不再登記:
(一)資質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的;
(二)近兩年內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在主管部門組織的隨機抽查中咨詢成果質量為不合格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不辦理登記手續私自在本省承攬業務的或已登記但不按要求向【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系統】上傳相關數據的,三年內不再登記入豫。
第十一條 省外造價企業承接單項業務或設立分支機構,造價咨詢企業僅需在我省登記一次,開通監管端口,取得登記證書后,即可開展業務。需撤銷分支機構的,應在辦理工商注銷手續后15日內,將進豫登記證書交回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省外造價企業有第十條第(三)款至(六)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將計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在全省予以通報,并通報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定期公布省外企業承接單項業務、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具體登記工作由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負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