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完善了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一是同一套個人住房,第一次交易支取公積金后,再次交易提取公積金,應當間隔12個月以上;二是契稅票上的購房價值明顯高于同期市場價值的,以中心指定的正規(guī)評估機構出具的市場評估價值為準,所支取的公積金不得超出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評估報告費用由中心承擔)。細則的完善有利于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與管理,真正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效解決同一套個人住房頻繁過戶支取公積金的問題,滿足購房人的真實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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