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行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管理的通知(試行)
豫建〔2018〕27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貫徹《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發改辦環資〔2017〕212號)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可追溯制度,規范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經營行為,引導生產企業增強質量意識和品牌意識,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實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定義及應用范圍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是指將生產企業和產品特征或特性等信息標注在新型墻體材料表面;其中,生產企業信息可以采用文字、符號、標志、圖案等表示,產品特征或特性等信息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編碼規則及內容要求》(附件1)執行。
凡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上使用,且屬于《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均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產品標識。
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要求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應清晰、牢固,易于識別,具有唯一性,經登記發布后不得隨意變更。
(一)標識標注方式
產品標識應直接標注于出廠產品表面。在標注方式上可根據產品及生產工藝、成型方法的特點,采用滾壓、擠壓、模壓、鋼印、噴刷、涂刷等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并用進行標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采用二維碼標識。
(二)標識標注率
成品堆場和施工現場臨時堆場的產品標識標注率應滿足:磚類產品不得低于10%,砌塊類產品不得低于20%,板材類產品不得低于30%。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標識標注率。
產品標識可以完整標注在單個產品的外表面上,也可以標注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產品的外表面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產品的外表面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產品標識信息。標識標注率的計算以產品包裝單位為基準,計算規則是每一個包裝單位中帶有標識的產品數量占本包裝單位中產品總數量的百分比。
三、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登記與發布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在2018年6月1日前落實產品標識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并將產品標識樣式報所在地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詳見附件2)。不同企業的產品標識如有重復,在登記時按照先來先辦的原則進行調整。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應在2018年7月1日前完成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產品標識登記工作,并報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發布。
對于后續的新增標識,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原則上應于每月月底前匯總上報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由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于下月中旬進行統一發布。
四、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使用與管理要求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對其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負責,保證出廠產品與標識的一致性,不得對產品標識進行轉讓、出借、混用或冒用。
自2018年8月1日起,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應對進入施工現場新型墻體材料的標識進行核驗,并在相關臺賬中做好記錄;拒絕標識缺失、模糊難辨或標注率低等不滿足本通知要求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在建設工程中使用。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出售或使用無標識產品,以及轉讓、出借、混用或冒用產品標識的,列入相關責任主體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記錄,取消相應產品的標識登記,同時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附件:1.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編碼規則及內容要求
2. 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登記表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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