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持一建、二建臨時執業證書人員,將不能再擔任項目負責人。
(注:遼寧、云南、山西略有不同)
持有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正在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暫可繼續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其聘用單位應盡快按照有關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
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第七條規定的,參加一級建造師考試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
湖北、浙江、江蘇、吉林、四川、北京、黑龍江、福建、山東、河北、廣東、安徽、重慶、陜西、天津、河南、上海17省市發文:
取消臨時執業證書,持有臨時執業證書正在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暫可繼續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其聘用單位應盡快按照有關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
2020年7月30日甘肅省住建廳發布《關于清退我省建筑市場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通知》提出:9月1日后甘肅省住建廳將對全省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信息作整體注銷,未按期完成變更的項目一律視為無項目負責人擅自施工
取消是必然結果,持證的業內人士將是絕對的“香餑餑”
臨時執業證書作為建造師證書的過渡,隨著建造師證書的規范化、標準化普及,取消臨時證書是必然的。
在取消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同時,“掛證”專項整治稱得上是建筑業比較受關注的話題,它對“掛證”人員和企業生存有著很大的挑戰和威脅,從“掛證”整治頻繁的通知和力度來看已經證明了有關部門的決心。
2019年人保部官網發布《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建造師等證書可直接對應職稱證書,多省也相繼明確了建造師等證書與職稱對應關系。其中,很多省明確建造師證書可一證兩用,和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無需另發或補發職稱證書。
最受關注的還是2017年住建部對外發布的《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或將進一步增加。
嚴查“掛證”、取消臨時證書和《意見稿》如果正式發布或許會增加行業對建造師的需求等,種種跡象表明,持證的業內人士將是絕對的“香餑餑”!
監理/造價執業政策都已調整,《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還有多遠?
2018年7月,造價工程師執業政策大改!住建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2020年3月,明確了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編碼規則及樣式。
2020年2月,新版《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正式發布,工程、水利、公路水運監理證書合而為一。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發布至今已有13年,什么時候迎來新的修訂?
2006年12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正式發布,并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
2017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2019年,建筑市場監管司在年度《工作要點》中提到,將“修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考試、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制度,落實注冊人員執業責任”。
2017版《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化。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擬增至“5年”。
三、《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市場對注冊建造師的需求或進一步增加。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
四、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七、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