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通常有固定總價合同(總價包干且不作任何調整)、總價合同(相對固定總價、約定可調整因素)、單價合同、成本+酬金合同等類型,應區別項目特點合理選用。
《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均規定,總承包可以采用總價合同,除應當由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費用或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但《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規定,總價合同主要是針對企業投資項目,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則“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總價合同下發承包雙方都存在風險,風險大小取決于最高投標限價的合理性與準確性、設計變更的可能性、不可預見因素是否會出現等。即使約定了可調整因素,竣工結算價從理論上可以簡化為“中標固定總價”與“變更增減調整費用”之和,但在實踐中,諸多項目由于發包時內容標準不明確、調整因素約定不清晰等,結算時雙方對固定的范圍、可調整的范圍依然各執己見,不得其果。
總價合同要依項目情況選用,要慎用,要有把握地用。政府投資項目要慎用總價合同。無論是導致政府損失還是超過承包人無法承受的虧損,都是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甚至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的隱患。總價合同只能用于建設內容和規模標準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有專家將總價合同的適用范圍歸納為“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條件穩定、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設計變更發生概率低、工程量增減幅度小;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不可預見因素少、風險小”。
采用總價合同,雖然是依據中標結果而定,但其根本依據是最高投標限價,后者通常來源于批復的投資估算或概算,因此,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的深度、估算或概算的合理性與準確性尤為重要。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及有關政策規定,批準的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目標,不得隨意超概。因此,控制價的編制,應把握以下原則: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概算;對概算中相應的費用應有分析地利用,不能簡單照抄;概算中不屬于總承包范圍的費用,應相應扣除;如果約定了變更調整、材料漲價調整等,概算中的預備費應扣除或部分扣除,留待實施過程中發生相應調整時使用;應考慮概算可能存在的誤差和概算編制依據與現行施工技術水平、組織管理水平、市場價格水平、充分競爭等存在的差異;應考慮總承包人實質性承擔了部分建設單位管理職能而發生的建設管理費用。
該合同形式最大限度規避了承包人的風險,將大部分風險轉移給發包人,發包人承擔了成本控制的幾乎全部責任。成本+酬金合同條件下,EPC承包商往往缺乏節省項目成本的動力,也不會在確保質量、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動優化設計或對設計人員分解投資目標、實行限額設計,設計與概算
脫節。工期同樣容易拖延,投資控制難。因此,采用“成本+酬金”合同形式,尤其是固定比例酬金合同,風險較高。
單價合同固定單價,可依據施工圖、施工記錄、約定的計量規則等確定實際完成工程量,最終確定竣工決算總價。該合同形式最大的難點是在招標階段需編制建安工程量清單。
在可研或初步設計的基礎上,編制工程量清單,依據不充分、工程量不準確、不完整。在此情況下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發承包雙方都需承擔較大風險。首先,在建設規模與建設標準均未完全確定的情況下,進行EPC發包,條件不充分;其次,如果讓投標人根據給定的概念方案(或設計方案)、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自行編制估算工程量清單并報價,其結果必然是各投標人編制出的工程量清單往往差別較大,不具有可比性,評審難度也很大。
因此,如果采用單價合同,建議遵循《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待初步設計完成后,由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作為投標人報價的基礎。
確實不具備工程量清單編制條件的,在確保合規及有關部門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下浮率報價,并將批復概算作為上限價,待設計深度具備條件后,由發包人依據批準的設計編制工程量清單及相應的綜合單價及總價,中標人以此為基礎下浮后作為合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