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和項目特點,適當增加施工過程結算次數。分部工程施工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標志性節點繼續劃分結算節點,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樓層劃分,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按設計樁號劃分。
(三)工程項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辦理施工過程結算。
第八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節點與范圍,確認各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等事項,并在相應概算控制下支付款項。
(一)當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包括當期節點工程的設計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施工記錄、檢測檢驗、驗收報告、過程結算價款與應付金額計算資料等。對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施工方案等各期過程結算共用的資料,首期提交后今后不得再重復要求提交,除非有變更或新增內容。
(二)當期過程結算價款,包括當期節點工程的合同價、價款調整、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其中:
1.工期獎懲、優質工程增加費、縮短定額工期增加費、總承包服務費可以不納入過程結算,歸入竣工結算;
2. 對不宜按節點工程斷開結算的個別子項,或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暫不列入當期過程結算的工程內容,應在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中注明,留置到后續可以辦理過程結算的節點。
3.此前節點工程中的價款調整、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屬于承包人的原因再提交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認可;屬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歸入當期過程結算;屬于承包人隱瞞真實情況損害發包人的,發包人有權予以扣回。
(三)當期過程結算價款扣除相應預付款、留置質保金后全額支付。但已完節點價款(包括當期與此前的過程結算價款之和)超過相應已完節點概算的,超過部分金額暫不支付并列入下期評估,不得拖延至竣工結算。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概算的,發包人應當在竣工結算前完成。已完節點價款未超過相應節點概算的,則此前未支付金額列入當期過程結算價款一并支付。
第九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辦理施工過程結算。
(一)承包人完成約定的節點工程且發包人預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時限(建議不超過28日)內向發包人報送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承包人超過約定時限不報送的,視為放棄。對質量不合格的,應當在整改并驗收合格后辦理施工過程結算。
(二)發包人收到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后,在合同約定時限(建議不超過28日)內與承包人核對完畢;超過約定時限不核實的,視為同意承包人報送金額。發包人不得以委托監理人參與核實為由延長約定的審核時限。施工過程結算價款與應付金額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確認后,發包人應在約定時限內(建議不超過5日)足額支付,未按約定支付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施工過程結算不影響工程進度款支付,進度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
第十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施工過程結算管理,及時如實對價款調整、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事項辦理書面手續。
鼓勵發包人實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或全過程造價咨詢,委托咨詢單位加強工程施工、工程變更、價款結算等環節的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帶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發包人加強與項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門溝通,做好施工過程結算工作,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二條 施工過程結算存在爭議時,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協商解決。無爭議部分的施工過程結算價款應當按約定時限及時支付,爭議部分待處理后列入后續節點的過程結算。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爭議部分價款,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提請調解、仲裁或者訴訟。不得因爭議而不辦理或拖延辦理過程結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過程結算工作有序推進。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工未竣工的政府投資項目,符合本辦法實行過程結算要求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經協商可以參照本辦法簽訂補充協議辦理過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