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EPC)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2016年2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文件,要求“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2016年5月,國家住建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文件,要求“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
EPC的衍生模式比較多,簡要介紹一下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模式。F+EPC模式是應業主及市場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種新型項目管理模式,F為融資投資,F+EPC為融資 EPC,須為業主解決部分項目融資款,該模式是未來國際工程發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向。F+EPC模式是根據項目業主單位和市場的需求而被派生出的一種新型模式。F代表融資投資,F+EPC就是融資 EPC。主要是指工程承包方協助業主單位解決全部或部分融資需求。F+EPC合作模式整合項目融資與承發包環節,在解決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問題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設計的核心作用。在源頭上對項目整體進行方案優化,充分發揮大型企業在融資、項目管理和技術創新方面的優勢,順利實現工程建設目標。F為融資投資,O為運營,F+EPC+O為融資+EPC+運營。是指由項目承包者在提供融資并建設的基礎上,加上運營環節。
EPC+O模型,即EPC+運營模式,該模型的主要優點如下:
1、充分發揮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業主、承包商和工程人員均把項目作為一個投資項目來實施,可以充分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2、工程總價包干,投資風險可控。質量、工期、安全等合同約定明確,責任主體清晰,對投資和完工日期有實質性的保障。3、EPC模式下,設計和施工由承包商統籌,可以將施工經驗融入設計過程,提高工程的可建造性。4、總承包商從工程前期設計至工程竣工合格交付,全過程負責,項目的進度、安全、質量、責任在建設期間由總承包商承擔。5、EPC 模式招標只需一次, 即選擇總承包商,其余分包工作均由總承包商自行組織負責完成,節省招標的人力、物力、費用等。6、單純的EPC項目是不包含運營的,而EPC+O模式對運營管理也是有要求的,項目建成后的專業管理并能夠真正發揮生活污水治理的作用。當然EPC+O 模式實施中也會存在一些小問題。由于設計單位以往的業務與一線市場的聯系緊密程度遠不如施工企業,導致設計單位的服務精神普遍較為薄弱。設計單位對資源整合、計劃管控和專業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都存在不足,且設計單位的融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也較低。此外設計單位的設計人員大多不常駐施工現場,與項目施工存在脫節現象,而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往往要考慮在完成施工的基礎上節約成本,便于施工和維保,設計人員在這方面考慮不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管理方面專業人員缺失較難解決。
在當前的大部分PPP項目中,有許多是沒有建設施工背景的企業(大部分以金融企業為主)進入到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因此,金融企業必須與具體施工方合作,完成這些PPP項目。PPP+EPC模式的表現形式是整體項目按照PPP模式運作、項目建設采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結合。在這種大背景下,“PPP+EPC”模式很自然的衍生出來。“PPP+EPC”的表現模式與PPP很相似,目前應用廣泛的就是目前應用最多的就是BOT+EPC模式。PPP+EPC模式下社會資本方不僅可以作為PPP項目的合作伙伴,同時也會依法成為項目工程建設的總承包商。根據財政部在2016年發布 《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 )文件,第九條“簡政放權釋放市場主體潛力”中明確表示:“對于涉及工程建設、設備采購或服務外包的PPP項目,已經依據政府采購法選定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按照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方可以不再進行招標”。這也就是通常講的PPP項目“兩標并一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