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的通知
豫建〔2012〕78號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規劃局、房產管理局(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設水平,現將《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導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保障性住房建設,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建設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和建設的重要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重要依據,是對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的尺度。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導則》所稱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應按照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注重規劃、設計的深度,倡導精細化設計。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應嚴格工程投資和造價管理,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加強質量和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分戶驗收制度,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章 選址與規劃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住房建設規劃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制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選址應遵循以下原則:
(1)環境適宜人居;
(2)公共交通便捷;
(3)生活設施便利;
(4)地質條件安全;
(5)設有相應的商業、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經營性用房;
(6)市政配套設施完善。
第十條 鼓勵在道路通達、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區、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建設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套設施完善的綜合性社區。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規定和各地城鄉規劃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建筑設計與標準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的設計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空間組合與家庭人口、代際關系、風俗習慣等因素,滿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三條 除宿舍類公共租賃住房外,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或臥室兼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和陽臺等基本空間。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套型設計以家庭結構和家庭居住行為模式為基本因素,提供相適應的套型。經濟適用住房分I型、II型、III型,廉租住房以I型為主,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I、II型為主。各套型可分居住空間數,不宜小于“表1”的規定。
表1 保障性住房套型分類、套型模式與家庭結構
套型 |
可分居住空間數 |
套型模式 |
家庭結構 |
人數 |
單身家庭 |
夫妻家庭 |
核心家庭 |
主干家庭 |
Ⅰ型 |
1 |
單人臥室兼起居、餐廳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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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雙人臥室+起居、餐廳 |
2 |
|
○ |
|
|
雙人臥室兼起居+餐廳(過道廳) |
|
○ |
|
|
單人臥室+單人臥室兼起居、餐廳 |
|
|
○ |
|
Ⅱ型 |
3 |
雙人臥室+單人臥室+起居兼餐廳 |
3 |
|
|
○ |
○ |
雙人臥室+單人臥室兼起居+餐廳(過道廳) |
|
|
○ |
○ |
雙人臥室兼起居+單人臥室+餐廳(過道廳) |
|
|
○ |
○ |
Ⅲ型 |
4 |
雙人臥室+2×單人臥室+起居兼餐廳 |
4 |
|
|
|
○ |
雙人臥室+單人臥室+單人臥室兼起居+餐廳(過道廳) |
|
|
|
○ |
2×雙人臥室+單人臥室+起居兼餐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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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雙人臥室+單人臥室+雙人臥室兼起居+餐廳 |
|
|
|
○ |
第一十五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間的使用面積指標應不低于下列規定:
(一)臥室:雙人10㎡ ,單人6㎡。
(二)廚房:4㎡。
(三)衛生間:3㎡。
第一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不宜低于65%。
第一十八條 住宅應充分利用外部環境提供的日照條件,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第一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滿足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應選擇合理的建筑體形、窗墻面積比,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應滿足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第二十一條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設適當比例的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使用的無障礙設施的套型。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應按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裝飾裝修與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實施基本裝修,室內設施設備完整,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鋪裝或粉刷完成,達到入住條件。經濟適用住房倡導為居民提供裝修服務,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室內應設有給排水、電、燃氣、電訊等設施設備,并分戶設置水表、插卡式電表和燃氣表等。有集中供熱設施的,應采用分戶計量供熱采暖系統。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室內外裝修應遵循經濟、適用、宜居和環保的原則,一次裝修到位,嚴禁裝修破壞建筑結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室內裝修標準須達到“表2”中“基本裝修標準”的要求。在有條件的市(縣)根據具體情況也可按“推薦裝修標準”進行裝修。
表2 保障性住房裝飾裝修標準
序號 |
部 件 |
基本標準 |
推薦標準 |
1 |
單元門(含地下室門) |
鋼制電控防盜門 |
同左 |
2 |
戶門 |
鋼制保溫防盜門或防火門 |
同左 |
3 |
室門 |
鑲板門或夾板門、木質門 |
同左 |
4 |
樓梯間、休息平臺底面及踏步面 |
墻面:內墻膩子、水性內墻耐擦洗環保涂料;休息平臺底面:水性內墻耐擦洗環保涂料;踏步面:水泥砂漿。 |
墻面:內墻膩子、水性內墻耐擦洗環保涂料;休息平臺底面:水性內墻耐擦洗環保涂料;踏步面:防滑地磚 |
5 |
陽臺 |
地面:水泥砂漿;配置成品晾衣桿及洗滌池。天棚配吸頂燈 |
同左 |
6 |
外窗及封陽臺窗 |
塑鋼窗,首層防盜窗設置鐵質護欄 |
同左 |
7 |
起居室、臥室 |
墻面、天棚面:內墻膩子、水性內墻耐擦洗環保涂料;窗簾桿:簡配裝置;地面:水泥砂漿;天棚配吸頂燈;空調機位統一設置、空洞預留 |
墻面、天棚面:內墻膩子、水性內墻耐擦洗環保涂料;窗簾桿:簡配裝置;地面:地板磚;天棚配吸頂燈;空調機位統一設置、空洞預留 |
8 |
廚房 |
地面:防滑地磚;墻面:貼瓷磚到頂;洗菜盆、貼磁磚灶臺板、節水型龍頭、預留排氣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臥室 |
加配鋁扣板吊頂、吸頂燈、排氣扇;配備整體櫥柜、排油煙機 |
9 |
衛生間 |
地面:防滑地磚;墻面:貼瓷磚到頂;配備洗面盆、節水座便器、節水型淋浴噴頭、預留排氣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臥室;預留安放洗衣機位置 |
加配鋁扣板吊頂、配吸頂燈、排氣扇、盥洗鏡、太陽能熱水器或電熱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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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六條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燈具、控制開關及附件應采用節能產品。
第五章 戶外小區環境
第二十七條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以下簡稱“小區”)室外環境應結合當地的地理氣候條件、民風民俗特點,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方便生活。
第二十八條 小區應合理設置老人、青少年和兒童活動場地及設施,注重無障礙環境設計。為戶外活動提供場地與空間。
第二十九條 小區綠化應種植適宜當地條件、生命力強、維護成本低的樹木和花草,滿足當地綠化要求。
第三十條 小區首排住宅設計時應盡量避開高噪聲聲源。
第三十一條 小區道路應安全便利,道路設施應滿足無障礙通行。機動車道路應滿足消防、防災、救護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二條 小區停車位設置應符合當地設計規范,體現差別化要求,適當配置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方便居民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有條件的地方,小區可建設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四條 小區應設置垃圾收集點或轉運站,配置與規模相適應的公共廁所。
第三十五條 小區室外照明設施應節能、經濟、美觀,滿足照明需要。
第六章 施工和驗收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強化質量過程控制,嚴格材料進場檢驗、工序檢查和驗收制度,確保施工質量。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嚴格執行永久性標識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全面實施分戶驗收。確保供水、供電、燃氣、電視、電信、郵政等設施都達到使用或者可申請開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通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專項驗收。
第四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對竣工驗收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使用功能存在明顯缺陷的,要責令停止竣工驗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導則》的規定是對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未涉及的內容,應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范、規程等強制性要求。當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不一致時,應按有關上位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名詞解釋
二、編寫依據及參考文獻
附錄一
名 詞 解 釋
1.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和銷售(利潤不超過3%),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原則上不超過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城市新就業職工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3.廉租住房:政府以新建或購買、改建、租賃等方式籌集房源,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5.建筑密度:項目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6.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
7.綠地率:項目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總面積和與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率(%)。
8.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9.單身家庭:一個人單獨居住的家庭。夫妻家庭:一對夫妻或帶一個嬰兒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一對夫婦(包括一方去世或離婚)及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由兩代人組成。主干家庭:兩代以上組成的家庭,而每代只有一對夫婦(包括一方去世或離婚)。由一對夫婦、一個老人或一對夫婦、一對父母二代人組成或一對夫婦、一個老人、一個未婚子女三代人組成。家庭代際數以兩代為主。
10.標準層: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附錄二
參考文獻與編寫依據
1.《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007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2011
3.《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7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2010
5.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若干意見》,2011
6.《住宅性能評定標準》(GB/T50362-2005)
7.《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
8.《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9.《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
10.《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
11.《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