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設標〔2014〕5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和《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號)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省外工程勘察設計進豫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登記管理工作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省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進豫承攬業務登記管理工作方式,我廳不再辦理省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進豫承攬業務登記管理工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建立健全省外勘察設計企業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在本地承攬業務的外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基本信息,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二、加強省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承攬勘察設計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省外進豫勘察設計企業監督管理,要定期組織開展勘察設計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和查處企業不良市場行為、資質掛靠、人證分離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報省廳進行集中通報處理。
三、本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河南省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進豫承接業務登記管理辦法》(豫建設標〔2010〕11號)同時廢止。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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