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駐馬店市政府決定,將該市農民在市中心城區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補貼時間將延長至2017年5月31日。
為促進農民進城購房,擴大住房消費,努力去除該市商品房庫存,2015年12月,該市出臺了《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心城區住房消費的實施意見》,明確于2015年12月1日開始辦理購房補貼,其中城鎮居民購房補貼執行至2016年3月底,本市區域農民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補貼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至2016年11月28日,共辦理購房補貼7208宗,面積約84萬平方米,發放補貼9127萬元,其中農民首套房購房補貼5070宗,占市中心城區同期商品房銷售面積的29.16%。目前,該市購房補貼窗口日均辦理農民購房補貼100余宗,發放補貼120萬元左右。購房補貼政策的施行,對促進該市農民進城購房,消化商品房庫存起到了積極作用。
基于該市農民進城購房的積極性較高等因素,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政策要求,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充分調動農民進城落戶的積極性,努力去除商品房庫存,市政府決定,將該市農民在市中心城區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補貼時間延長至2017年5月31日,補貼對象及標準按《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心城區住房消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文件執行。
按照《實施意見》,本市區域農民在市中心城區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請享受的購房補貼標準為: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請財政購房補貼5000元;購買9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請財政購房補貼12000元;購買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可申請財政購房補貼15000元。
在購房時間和購房面積界定方面,《實施意見》指出,購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購房面積以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確定的面積為準。關于農民身份的界定,《實施意見》指出,以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記載事項為準,身份證和戶口本登記居住地為村民委員會的,視為農民身份。在首套住房的認定方面,《實施意見》規定,首套住房根據購房人本人名下房產情況核定;購房人本人名下無房的,視為首套房;以市、縣兩級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