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注重調研現狀環境條件和要素,并嚴格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方案論證和審查程序中重視對公眾以及環保部門意見的征詢。
二是在總體規劃編制內容中,以滿足生態保護要求為底線,構建合理的城鎮體系,合理劃定禁建區、限建區和適建區,合理確定城市發展方向、功能布局,劃定建設用地增長邊界,制定各項管控措施。
三是在各類專項規劃編制內容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要求,對城市生態環境的不同功能進行有效的劃分,合理確定生態水系、綠地系統等。
四是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中,嚴格落實細化藍線、綠線、黃線等強制性控制內容,并按照技術規范配建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點、再生資源回收站等環境衛生設施。
五是在城市設計中,通過區域層面預留相關廣場、綠地、河道、水系等,將綠色生態理念逐層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