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2016年度扶貧開發整村推進第二批及增補財政扶貧(蒲山鎮馬寨村村內道路)工程項目已由相關部門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自財政資金,招標人為蒲山鎮人民政府,招標代理機構為南陽市鴻業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對該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招標,現歡迎符合相關條件的單位參加談判。
二、項目概況及招標范圍:
2.1、項目名稱:2016年度扶貧開發整村推進第二批及增補財政扶貧(蒲山鎮馬寨村村內道路)工程項目;
2.2、項目編號:wlzy-2017-zj008
2.3、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2.4、項目建設地點:臥龍區蒲山鎮馬寨村;
2.5、計劃工期:30日歷天;
2.6、質量要求:合格;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
3.2、投標人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3、投標人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來)須具備類似工程項目業績(以合同簽訂為準);
3.4、投標人擬派項目經理應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在投標單位注冊),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2014年1月1日以來具有類似工程項目經理任職經歷,且未擔任其他正在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如發現項目經理有在建項目,取消其企業投標資格);
3.5、擬派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項目部五大員(五大員指: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安全員、資料員,須提供其證書)為投標單位正式員工,具有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單位繳納的一年以上(2016年1月以來)的社會保險繳費清單。
3.6、投標人需提供企業注冊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人民檢察院開具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查詢內容:無行賄犯罪記錄,查詢對象包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經理,查詢日期不得早于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布之日);
3.7、投標人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須提供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以來的審計報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不提供),以及近三個月完稅證明;
3.8、本次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的投標。
四、投標報名及競爭性談判文件的獲取
4.1、報名及競爭性談判文件獲取時間: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9日(北京時間,下同,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09:30時至12:00時,下午13:00時至17:00時,在南陽市臥龍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臥龍服裝城2號樓3樓交易二室)報名。
4.2、投標人報名時需攜帶的資料:
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類似項目業績合同,擬派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項目經理類似工程任職經歷證明、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承諾書,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項目部五大員(五大員指: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安全員、資料員,須提供其證書)的勞動合同及單位繳納的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繳費清單,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查詢對象包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經理,查詢日期不得早于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布之日),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近三個月完稅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身份證;
4.3、投標人在報名時應提供以上投標人資格要求相應原件審驗并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兩套裝訂成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身份證原件。
注:以上資料證件驗原件,同時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兩套并裝訂成冊。
4.4、資格審驗
招標代理機構對報名資料的審驗并不作為投標單位資格條件的最終認定,投標單位應對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開標后,仍將由評審委員會對投標單位的資格證明材料進行資格審核。
4.5、競爭性談判文件售價:800元,現金支付,售后不退。
五、響應文件的遞交
5.1、響應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詳見競爭性談判文件。
5.2、響應文件接收地點:南陽市臥龍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5.3、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響應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六、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競爭性談判公告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河南省政府采購網》、《河南招標采購綜合網》、《南陽市臥龍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發布。
七、聯系方式
招標人:臥龍區蒲山鎮人民政府
聯系人:鄒先生 電話:13633998169
地址:臥龍區蒲山鎮
招標代理機構:南陽市鴻業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聯系人:張女士 電話:0377-60566266
地址:南陽市工業路137號
南陽市臥龍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聯系人:李先生 電話:0377-67778851
網 址:www.nywlzy.com
地 址:南陽市龍升工業園臥龍服裝城2號樓三樓
南陽市鴻業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