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上海新域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閔行區虹橋鎮城市綜合管理事務中心委托,對閔行區虹橋鎮生活垃圾清運項目進行國內公開招標,特邀合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一、項目概況
1、采購編號:閔采招2015- 077
2、項目名稱:虹橋鎮生活垃圾清運項目
3、采購內容范圍:對虹橋鎮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壓縮清運服務的采購。
包件一:a塊區域
包件二:b塊區域
4、項目完成期限要求:2015全年度
注:上述包件是獨立的,分別進行投標、開標、評標并確定中標服務商。合格投標人可以任選一個或者多個包件投標,本次所有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只能中1個包件,如該投標人在多個包件的綜合排序均為第一,則按包件號的自然順序確定中標,以此類推。
5、預算金額:
包件一:228.9278萬元
包件二:197.0722萬元
合格的投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以下各項要求對所有包件均適用)
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7、根據《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已登記入庫;
8、具體資格要求:具有相應垃圾清運服務經營范圍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
9、投標人若為福利企業,根據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落實政府采購優先購買福利企業產品和服務的通知》(滬財庫〔2009〕19號)及閔財庫〔2009〕15號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福利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福利企業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并獲得福利企業證書的企業;
10、根據《上海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的規定,本項目(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11、按照《閔行區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管理辦法(試行)》(閔府辦發[2011]32號)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交“投標單位”、“法人代表”及“項目負責人”近三年來有無行賄犯罪記錄,并出具相關證明。
12、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二、購買招標文件需攜帶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獨立法人單位提供);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事業法人單位提供)
3、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他組織提供)
4、稅務登記證;
5、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
注:以上資料復注:以上資料復印件必須加蓋公章(a4裝訂成冊,提供三份), 原件審閱后退回。如有缺漏,代理機構將拒絕接受其報名。報名時提供的資料應與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標文件為準。投標人的合格與否,將由評標委員會決定。
一、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
1、領取時間:2015年4月30日-投標截止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雙休日及節假日除外);
2、發售地點:上海新域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區合川路3051號(萊茵虹橋中心)b樓608室;
3、其中2015年5月7日(下午13:30—16:30)發售地點為上海市閔行區招標投標中心,地址:上海市閔行區莘松路282號(機動車入口:莘西路406號);
4、招標文件,每本150元,售后不退。
二、答疑會
1、答疑會時間:2015年5月8日14:00
2、答疑會地點:上海市閔行區莘松路282號(機動車入口:莘西路406號)
三、遞交投標文件及開標
1、截止時間:2015年5月25日 9:30 開標時間:2015年5月25日9:30
2、地 點:上海市閔行區莘松路282號(機動車入口:莘西路406號)
四、聯系方式
1、采 購 人:上海市閔行區虹橋鎮城市綜合管理事務中心
聯系地址: 上海市虹橋鎮合川路2885號
聯 系 人: 王春華
電 話:(021)34315846
2、采購代理機構:上海新域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 上海市閔行區合川路3051號(萊茵虹橋中心)b樓608室
聯 系 人:金仙
電 話:(021)54848276-803 傳 真:(021)67731287
3、集中采購機構:上海市閔行區招標投標中心
地 址:上海市閔行區莘松路282號
聯 系 人:潘梅蓉
電 話:64985000-6155
如果潛在投標人認為本采購項目投標資格或者采購內容中存在傾向性或排斥性的內容,可以在購買招標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之前以書面形式向上海新域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提出,并附相關證明資料。
按照《閔行區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管理辦法(試行)》(閔府辦發[2011]32號)要求,投標單位(報價單位)應提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證明和廉政承諾書,否則作無效投標處理。
投標單位(報價單位)可持單位申請書、單位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向本單位注冊地檢察院提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申請,或者向閔行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提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申請,聯系電話:54151111-1182。
上海市閔行區虹橋鎮城市綜合管理事務中心
上海市閔行區招標投標中心
上海新域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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