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
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城〔2017〕6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2016年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重點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豫政辦〔2016〕17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城鎮燃氣事中、事后管理,促進全省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廳組織對《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豫建〔2014〕4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豫建〔2014〕43號)同時廢止。
附件: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9日
附 件
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建城〔2014〕16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及相關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及其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許可管理。
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行政區域(含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經營的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核發;
縣(市)行政區域(含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經營的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須經所在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由省轄市燃氣管理部門核發;
若省轄市燃氣管理部門依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將燃氣企業的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下放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
各級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應到省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由所在省轄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核發。
第五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一企(站)一證。
第六條 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并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穩定的并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或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質量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四)燃氣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省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 1 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兼)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于 1 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于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 10 萬戶以下的,每 2500 戶不少于 1 人;10 萬戶以上的,每增加 2500 戶增加 1 人;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 1000 戶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 戶以上不到 1 萬戶的,每 800 戶 1 人;1-5 萬戶,每增加 1 萬戶增加 10 人;5-10 萬戶,每增加 1 萬戶增加 8 人;10 萬戶以上每增加 1 萬戶增加 5 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少于6人,并隨經營規模適當增加人數;
4.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負責人具有從事燃氣企業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從事燃氣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燃氣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日供氣能力低于10萬立方米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日供氣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氣企業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CNG加氣母站及一級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其它類型汽車加氣站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
(七)燃氣企業需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及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八)燃氣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營業執照。
3.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4.相關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法律文件、《壓力容器使用證》、《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氣瓶充裝許可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殘液處置方案及措施(瓶裝燃氣經營企業)。
5.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要求的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企業服務規范等材料。
6.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繳納的社會保險材料。
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供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
第八條 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從事瓶裝燃氣供應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瓶裝燃氣供應站的設置符合當地供應站規劃布局及相關技術規范;
2.瓶裝燃氣供應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3.瓶裝燃氣供應站從業人員經燃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4. 瓶裝燃氣企業應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5.有健全的安全經營管理制度、燃氣事故預防及處置方案;
7.有必要的搶險搶修設備、備件、交通工具和檢測儀器,專(兼)職搶險搶修人員不少于2人。
第九條 申請瓶裝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瓶裝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
3.瓶裝燃氣供應站營業執照;
4.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與瓶裝燃氣供應站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繳納的社會保險材料,專業培訓合格證;
5.安全經營管理制度、燃氣事故預防及處置方案。
第十條 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經營許可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詢;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五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給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或者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等情形,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報刊上公開聲明,并持相關證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辦;因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臟污、破損等原因造成內容無法辨識的,也應向原發證部門補辦。以上情況,發證部門均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考核評價辦法》要求,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每年度開展一次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工作應安排在次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并完成。年度考核評價前,各燃氣經營企業應按照要求開展自評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自評結果,上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考核評價結束后,應于3月底前,將本地區燃氣經營企業考評評價結果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九條 以二甲醚、輕烴等其他新型復合燃料用作城鎮燃氣的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 具有穩定氣源供應的城鎮燃氣管網覆蓋區域內,原則上不得建設LNG、CNG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站及CNG加氣母站、承擔當地儲氣調峰及應急儲備氣源功能的LNG、CNG供應站除外);城鎮燃氣管網尚未覆蓋的區域,因居民及工商業用戶需求,確需建設LNG、CNG供應站的,其建設應符合當地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及工程建設程序、標準相關規定。
LNG、CNG供應站企業,應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無燃氣倉儲設施的企業(貿易企業)不在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范圍之內,對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印制。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加強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和瓶裝燃氣供應站的監督管理,并定期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服務質量和安全運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對存在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建城〔2014〕167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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