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進一步規范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
審核工作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2〕4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規范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材料審核行為,提高審核工作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號)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初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初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材料初審工作是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重要環節。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材料初審工作,負責資質申報材料初審的工作人員要準確、熟練掌握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按照資質標準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如實填寫審核意見并對初審結果負責。
二、認真做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的初審和相關材料的實地核查工作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工程勘察資質標準》以及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權限內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的初審和實地核查工作,并確保申報材料真實、規范。
(一)要按照企業申請的資質類別審核提交所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是否與原件一致、是否符合建設部(建市〔2007〕202號)所規定的相應申報材料要求。
(二)資質初審部門應組織專人實地核查申報企業的有關情況。重點核查申報企業辦公場所、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經歷、職稱證書、注冊執業證書、業績、人事代理關系、社會保險等內容。
1.凡本省有關企業出具的解聘及業績證明應由材料初審部門派兩名人員持證明到出具解聘及業績證明的單位進行核查,也可發函委托出具解聘及業績證明企業所在地縣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核查并出具正式核查證明。
2.凡外省引進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其業績由資質申報企業提供所聘人員業績藍圖原件并加蓋業績所在單位設計成果專用章。
(三)凡進行實地核查的項目,經核查后要出具專題核查報告并填寫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代表工程業績核查表(見附件),核查報告應由單位負責人及核查人員簽字蓋章并對核查結果負責。
(四)自2012年10月8日起,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上報由我廳負責審批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時,除向行政審批大廳提供符合建設部(建市〔2007〕202號)所規定的相應申報材料外,還應將資質申報企業實地核查材料同時報我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
(五)對經核查后申報材料確實存在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將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將按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協助提供虛假解聘、業績證明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申報材料中涉及偽造、私刻公章等行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理。
三、規范和完善資質審核程序
(一)我廳負責審批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從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全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資質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二)我廳在實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行政許可過程中,將組織有關專家對資質申報企業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抽查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在我廳相關網站上進行公示。
(三)對經專家審查、實地核查和公示沒有異議的企業,由我廳公布準予資質許可的通知決定。
四、進一步強化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動態監管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已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企業的動態監督檢查制度及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對取得資質后,資質條件發生變化又未及時調整,且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確保我省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不斷規范和勘察設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代表工程業績核查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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