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推進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
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豫建法〔2016〕18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斷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據《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豫依法行政領辦〔2016〕17號)要求,結合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通過協調和勸導,促使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工作是及時有效化解爭議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我省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高度出發,提高認識,按照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積極轉變行政執法理念、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摒棄重管理輕服務、重裁決輕調解、重強制輕教育的觀念和做法,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增強行政調解能力,認真履行行政調解工作職責,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爭議糾紛中的作用。
二、行政調解相關內容和要求
(一)行政調解范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調解的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關系的民事糾紛。
(二)行政調解主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調解的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調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關系的民事糾紛由具有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調解。
(三)行政調解原則:
1. 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者調解結果。
2. 合法原則。遵循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行政調解代替行政執法,行政調解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 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 效率原則。簡化程序、確定調解時限、注重效果,講究調解方式方法,促成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及時高效化解爭議糾紛。
三、行政調解程序。
行政調解可結合實際適用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一般程序適用于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一)申請。調解可以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是必須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申請人申請行政調解,應提交行政調解申請書。
(二)受理。接到當事人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糾紛另一方,另一方同意調解的,應當受理并組織調解。不符合條件或者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解決糾紛的其他渠道。
(三)調解。調解由行政機關有關人員主持,行政機關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調解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分析歸納各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諒解。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終止調解,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其他法定途徑解決。
(四)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各方當事人簽訂行政調解協議書。行政調解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對各方當事人增設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的內容和調解結果,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簽字或蓋章。
(五)回訪。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對爭議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進行回訪,督促各方履行約定義務,鞏固調解成果,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六)歸檔。行政調解案件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由行政機關按年度歸檔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調解工作制度,明確分管領導和任務分工,配備專兼職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機構人員、經費投入、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為開展行政調解提供必要工作條件,確保推進行政調解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完善推進機制。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具體承擔所轄縣(市、區)行政調解工作的政策研究、信息交流、宣傳培訓和評價考核。建立健全分管領導負責、法制機構牽頭、相關業務處室為主要行政調解力量的工作推進機制,充分發揮督導作用。
(三)公布責任范圍。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梳理涉及本單位行政調解職責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條款,在本單位網站公布,方便群眾解決爭議糾紛。
2016年9月17日
主辦: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 網員服務熱線:0371-68085711 傳真:0371-68085711
CopyRight ? 2014-2016 m.ahnjaewook.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備11017959號-1
豫公網安備 41010702002276號 建議使用IE9或以上瀏覽器瀏覽河南建設信息網